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在中華民國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裡屬於危害国家安全罪类的一个罪名。因政治因素,香港目前未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中華民國之分裂罪已經依國際體系慣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代之。
目录
1 定义
2 法條與量刑
2.1 中華民國刑法
2.2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案例
4 参考文献
5 参见
定义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各种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使他人做出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违反一个社会团体的根本规则,同时熟悉此规则,进行不同方式的曲解,从而达到自己分裂组织的目的。
法條與量刑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之第一章內亂罪第100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 1988年8月發表《基本法》第1稿,稿內第22條(即《第23條》前身)全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立法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
- 1989年2月發表的《基本法》第2稿《第23條》中刪除「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以釋疑慮: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 《香港基本法》第2章第23條的內容全文如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主刑: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加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
異見人士劉曉波因草擬《零八憲章》而被中國政府定性為煽动顛覆國家政權罪,僅次於分裂國家罪。
任何提出本土或民族自決,可能被中國政府認定為反動罪(分裂國家罪)
参考文献
[1]
参见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分裂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法律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