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宣布政使司


承宣布政使司,為中国明清两朝的省级地方行政機關。


明朝時,承宣布政使司為国家一级行政区,是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的辖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俗稱「行省」、「省」,负责一级行政区的民事事务。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而一省之刑名、军事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管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合称为「都布按三司」,皆為省级行政区最高機關,都布按三司職權相当于元朝的「某地等处行中书省」,但非行中书省此種中央軍事控制;三司品阶以都指挥使司最高,其首长都指挥使为正二品,布政司次之,左、右布政使均为从二品,提刑按察使司之长官提刑按察使为正三品。


清朝沿襲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只設一員布政使,並在布政使之上設置固定制的總督、巡撫掌管全省軍民事務。布政使成為巡撫屬官,專管一省或數個府的民政、財政、田土、戶籍、錢糧、官員考核、溝通督撫與各府縣。


越南後黎朝倣傚明制,設立“承宣”,其長官曰“承政”,故又稱“承政司”;阮朝後期倣傚清制,設立省,長官為巡撫、總督、布政使。


民國時廢除布政司制度,設省,中國首次出現以“省”為正式通名的行政區劃。




目录





  • 1 沿革

    • 1.1 明朝布政使司官制


    • 1.2 清朝布政使司官制



  • 2 明朝布政使司

    • 2.1 十三布政使司

      • 2.1.1 山東布政使司


      • 2.1.2 山西布政使司


      • 2.1.3 河南布政使司


      • 2.1.4 陝西布政使司


      • 2.1.5 四川布政使司


      • 2.1.6 江西布政使司


      • 2.1.7 湖廣布政使司


      • 2.1.8 浙江布政使司


      • 2.1.9 福建布政使司


      • 2.1.10 廣東布政使司


      • 2.1.11 廣西布政使司


      • 2.1.12 雲南布政使司


      • 2.1.13 貴州布政使司



    • 2.2 明朝撤销的布政使司

      • 2.2.1 平燕布政使司


      • 2.2.2 交趾布政使司




  • 3 清朝布政使司

    • 3.1 直隶布政使司


    • 3.2 江南布政使司

      • 3.2.1 江南左→安徽布政使司


      • 3.2.2 江南右→江苏布政使司

        • 3.2.2.1 江寧布政使司




    • 3.3 山西布政使司


    • 3.4 山东布政使司


    • 3.5 河南布政使司


    • 3.6 陕西布政使司

      • 3.6.1 陝西布政使司


      • 3.6.2 甘肃布政使司


      • 3.6.3 甘肅新疆布政使司



    • 3.7 浙江布政使司


    • 3.8 江西布政使司


    • 3.9 湖廣布政使司

      • 3.9.1 湖北布政使司


      • 3.9.2 湖南布政使司



    • 3.10 四川布政使司


    • 3.11 福建布政使司


    • 3.12 廣東布政使司


    • 3.13 廣西布政使司


    • 3.14 雲南布政使司


    • 3.15 贵州布政使司


    • 3.16 清朝撤销的布政使司

      • 3.16.1 福建臺灣布政使司




  • 4 注释


  • 5 参考文獻

    • 5.1 引用


    • 5.2 来源



  • 6 参见




沿革



明朝布政使司官制


承宣布政使司,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在宋金元官員兼職分「行、守、攝」,「行」為兼領低於本職的,元代以軍事統帥兼領中書省宰相銜,而通常軍事統帥為親王或國王,故曰『「行」中書省』。至正十六年朱元璋攻下集慶路之後,韓林兒授朱元璋「吳國公」,朱元璋以吳國公兼領江南等處行中書省;韓宋龍鳳四年(1358年)在婺州設中書分省,之後每攻掠地方即設行省。


明初沿襲元制,以中書省管轄京城周邊地區,行中書省管轄全國各地;洪武九年(1376年),受胡惟庸案影響,廢除中書省和行中書省,將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改為承宣布政使司,裁撤行中書省主官行省平章政事與左、右丞,将行省参知政事改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參政,從二品;改行省左右司為經歷司。原行中书省職權至此分割为三,布政使司專責民政事務。承宣布政使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於有司」,簡稱為布政使司、布政司,俗稱仍習慣呼為「行省」、「省」[1]。自此,承宣布政使司即取代行省,成為地方一級行政區劃名稱。南京應天府附近不設承宣布政使司,由中書省直轄。


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後,撤廢中書省,京師(直隸)及全國十二承宣布政使司直屬於六部;布政使品秩改為從三品、參政從四品。十四年(1381年)增設左右參議,正四品;各布政使司增設布政使一人,成為左、右二布政使。十五年(1382年)設雲南布政司。二十二年(1389年)定布政使為從二品。建文年間將布政使升為正二品,並裁減為各一人,明成祖恢復舊制[2]。永樂元年(1403年)以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升格為「行在」,撤销布政使司。五年(1407年)設交趾布政司;十一年(1413年)設貴州布政司(布政使僅置一人)。宣德三年(1428年)裁撤交趾布政司;全國除了北直隸、南直隸之外,定為十三布政使,俗稱為「兩京十三省」。


自宣德年间开始出现臨時任制、軍事性質的总督或巡抚,如無特别授權監理糧或監理刑名則不得干涉布政使、按察使的職權。自明初到正統年間,布政使司地位等同六部,常有布政使进入中央为尚书、侍郎或副都御史出任布政使;景泰後布政司地位下降,沒有同六部授官的情形。


明朝布政使司的主官為左右布政使,其下設有:


  • 布政使司左右參政(員額不定),從三品。

  • 布政使司左右參議(員額不定),從四品。
    • 參政、參議分司諸道:督糧道、督冊道、分守道。


  • 經歷司

    • 經歷一人,從六品。


    • 都事一人,從七品。



  • 照磨所

    • 照磨一人,從八品。


    • 檢校一人,正九品。



  • 理問所

    • 理問一人,從六品。


    • 副理問一人,從七品。


    • 提控案牘一人。



  • 司獄司司獄一人,從九品。


  • 庫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


  • 倉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


  • 雜造局、軍器局、寶泉局、織染局大使各一人,從九品、副使各一人。


清朝布政使司官制


清朝建立後,沿袭明制。順治三年(1646年),各省仍置左、右布政使,貴州省不設右布政使;廢除南直隸部院侍郎,置江南省左右布政使。十八年(1661年)江南省分省,江南左布政使駐江寧、右布政使移駐蘇州。


康熙二年(1663年)陝西省分省,陝西右布政使移駐鞏昌治甘肅;七年湖廣省分省,湖廣右布政使移駐長沙治湖南。康熙六年(1667年),改江南右布政使為江蘇布政使、左布政使為安徽布政使;改陝西左布政使為西安布政使、右布政使為鞏昌布政使;改湖廣左布政使為湖北布政使、右布政使為湖南布政使;同時定制将布政司两个布政使整合为一个布政使(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不分左右,为从二品,陝西仍為兩人,稱為「守道」。八年(1669年),直隸省設口北道度支使兼山西布政使銜;改西安布政使為陝西布政使、鞏昌布政使移駐蘭州為甘肅布政使。


雍正二年(1724年)直隸守道改為直隸布政使。乾隆十八年(1753年)停止各省守道兼布政使、參政、參議銜。二十五年(1760年)安徽布政使回駐安慶,江苏布政使分為江宁布政使、苏州布政使;二十六年(1761年)二月定制驻江宁者为江南江淮扬徐海通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驻苏州者为江南苏松常镇太等处承宣布政使司。


清代沿襲元、明習慣,俗稱布政司為省、行省。但總督、巡撫開始掌握地方大權,布政司退居其次,導致“省”的意義發生變化,不再等同於布政司,而是以巡撫轄區為準。至清朝中叶共有十九布政使司,但俗称「十八行省」或「內地十八省」(江蘇省有兩布政司)。[3]清人意識到這個問題,有時就避免使用“省”、“行省”,而稱之為“統部”;但“省”之稱還是最常用。


光緒十年(1884年),甘肅新疆省建省,增設甘肅新疆布政使,駐迪化府;十三年(1887年),福建臺灣省,增設福建臺灣布政使,駐臺北府。宣統二年(1910年)各省布政使司改設為財政公所,主官仍稱布政使,廢止經歷以下各官職。


清朝布政使司的主官為左右布政使(康熙六年裁減一人),其下設有:


  • 布政使司左右參政,從三品(非常置)。

  • 布政使司左右參議,從三品(非常置)。


  • 經歷司經歷一人,正六品(江寧、蘇州、湖南、甘肅不設)。


  • 都事一人,從七品(福建、河南各一人)


  • 照磨所

    • 照磨一人,從八品(浙江、福建、四川、山西、甘肅各一人)


    • 檢校一人,正九品(雍正二年裁)。



  • 理問所理問一人,從六品。副理問一人,從七品(康熙三十八年裁)。


  • 庫大使一人,正八品。


  • 倉大使一人,從九品。


  • 寶源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康熙三十八年裁)。


明朝布政使司



十三布政使司



山東布政使司



  • 山東承宣布政使司衙門駐濟南府。

  • 下轄六府、十五州、八十九縣。


山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太原府。

  • 下轄五府、三直隸州、十六州、九十六縣。


河南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开封府。

  • 下轄八府、一直隸州、十一州、七十九縣。


陝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西安府。

  • 下轄八府、二十一州、九十五縣。


四川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成都府。

  • 下轄十三府、六直隸州、十五州、一百十一縣、一宣撫司、一安撫司、十六長官司。


江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南昌府。

  • 下轄十三府、一州、七十七縣。


湖廣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武昌府。

  • 下轄十五府、二直隸州、十七州、一百零八縣、二宣慰司、四宣撫司、五安撫司、二十一長官司、五蠻夷長官司。


浙江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杭州府。

  • 下轄十一府、一州、七十五縣。


福建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驻福州府。

  • 下轄八府、一直隸州、五十七縣。


廣東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广州府。

  • 下轄十府、一直隸州、七州、七十五縣。


廣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桂林府。

  • 下轄十一府、四十八州、五十縣、四長官司。


雲南布政使司



  • 洪武十五年(1382年)平定雲南而设。布政使司衙门驻雲南府。

  • 下轄十九府、二禦夷府、四十州、三禦夷州、三十縣、八宣慰司、四宣撫司、五安撫司、三十三長官司、二禦夷長官司。


貴州布政使司



  • 永樂十一年(1413年)設,與都指揮使司共治。布政使司衙门驻贵阳府。

  • 下轄十府、九州、十四縣、一宣慰司、七十六長官司。


明朝撤销的布政使司



平燕布政使司



建文時燕王朱棣叛,发动靖难之役,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淪陷,惠帝於真定府另設平燕承宣布政使司,負責未受燕王控制之原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所屬府、州、縣之政務。



交趾布政使司




  • 永樂五年(1407年)平定越南內亂而設,至宣德三年(1428年)因反覆叛亂,放棄越南而裁撤。


清朝布政使司



直隶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保定府。


  • 順天府以外,下轄十一府、七直隸州、三直隸廳、九州、一廳、一百零四縣。


江南布政使司




江南左→安徽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安慶府。

  • 下轄八府、五直隸州、四州、五十一縣。


江南右→江苏布政使司




  • 江南蘇松常鎮太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简称江苏布政使司,又称蘇州布政使司,布政使司衙門駐蘇州府。

  • 下轄四府、一直隸州、四廳、三十二縣。


江寧布政使司



曾作為江寧布政使司衙門的瞻園



  • 江南江淮揚徐海通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简称江寧布政使司,布政使司衙門駐江寧府。

  • 下轄四府、二直隸州、一直隸廳、三州、三十縣。


山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太原府。

  • 下轄九府、十直隸州、六州、十二廳、八十五縣。


山东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濟南府。

  • 下轄十府、三直隸州、八州、九十六縣。


河南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開封府。

  • 下轄九府、五直隸州、一直隸廳、五州、九十六縣。


陕西布政使司



陝西布政使司





陝西布政使司衙門



  • 布政使司衙門駐西安府。

  • 下轄七府、五直隸州、五州、七廳、七十三縣。


甘肃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蘭州府。

  • 清末1884年析甘肃省置甘肅新疆省后,甘肅本省下轄八府、六直隸州、一直隸廳、六州、八廳、四十七縣。


甘肅新疆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迪化府。

  • 下轄六府、二直隸州、八直隸廳、一州、一廳、二十一縣。


浙江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杭州府。

  • 下轄十一府、一直隸廳、一州、一廳、七十五縣。


江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南昌府。

  • 下轄十三府、一直隸州、一州、四廳、七十四縣。


湖廣布政使司




湖北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武昌府。

  • 下轄十府、一直隸州、一直隸廳、六十縣。


湖南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長沙府。

  • 下轄九府、四直隸州、五直隸廳、三州、六十四縣。


四川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成都府。

  • 下轄十五府、九直隸州、三直隸廳、十一州、十一廳、一百十八縣、二十九土司。


福建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福州府。

  • 清末1885年析福建省置福建臺灣省后,福建本省下轄九府、二直隸州、一廳、五十七縣。


廣東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廣州府。

  • 下轄九府、七直隸州、三直隸廳、四州、一廳、七十九縣。


廣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桂林府。

  • 下轄十一府、二直隸州、二直隸廳、十五州、八廳、四十九縣、二十四土州、四土縣、十三土司。


雲南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雲南府。

  • 下轄十四府、三直隸州、六直隸廳、二十六州、十二廳、四十一縣、一土府、三土州、十八土司。


贵州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貴陽府。

  • 下轄十二府、一直隸州、三直隸廳、十三州、十一廳、三十四縣、五十三土司。


清朝撤销的布政使司



福建臺灣布政使司





臺灣布政使司衙門





  • 臺灣布政使司衙門駐臺北府

  • 下轄三府、一州、三廳、十一縣。

  • 清光緒21年(1895年),臺灣被割讓予日本,福建臺灣布政使司被裁撤。


注释




参考文獻



引用




  1. ^ 【清】章學誠《文史通義·卷六》:「【……】而明改行省為十三布政使司,其守土之官,則曰布政使司布政使。布政使司者,分部之名,而布政使者,統部之官,不可混也。然『布政使司』,連四字為言,而行省則又可單稱為『省』,人情樂趨簡便,故制度雖改,而當時流俗,止稱為『省』。沿習既久,往往見於章奏文移,積漸非一日矣;我朝布政使司,仍明舊制,而沿習稱『省』,亦仍明舊。」


  2. ^ 《明史·職官志》


  3. ^ 【清】章學誠《文史通義·卷六》:「【……】但初制盡如明舊,故正名自當為布政使司。百餘年來,因時制宜,名稱雖沿明故,而體制與明漸殊。【……】初制布政使司有左右,使分理吏、戶、禮、工之事,都司掌兵,按察使司提刑。是布政二使,內比六部;而按察一使,內比都察院也。今裁二使歸一,而分驛傳之責於按察使,裁都司而兵權歸於督撫,其職任與前異。故上自詔旨,下及章奏文移,皆指督撫為封疆,而不曰軺使。皆謂布政之司為錢穀總匯,按察之司為刑名總匯,而不以布政使為封疆。【……】今天下有十九布政使司,而《會典》則例,六部文移,若吏部大計,戶部奏銷,禮部會試,刑部秋勘,皆止知有十八直省,而不知有十九布政使司,蓋巡撫止有十八部院故也。巡撫實止十五,總督兼缺有三。故江蘇部院,相沿稱江蘇省久矣。蘇松布政使司與江淮布政使司,分治八府三州,不聞公私文告有『蘇松直省』、『江淮直省』之分。」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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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 《明史》
    • 卷七十五·志五十一·職官四

    • 卷四十·志十六·地理一至卷四十六·志二十二·地理七


  • 《清史稿》
    • 卷一百十六·志九十一·職官三

    • 卷五十四·志二十九·地理一至卷七十六·志五十一·地理二十三


  • 郭紅、靳潤成:《中國行政區劃通史·明代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年8月)

  • 《中国历史地图集》



参见



  • 中国一级行政区


  • 元朝行政区划:行中书省


  • 明朝行政区划 → 清朝行政区划


  • 明朝官職表 → 清朝官職表

  • 明朝都布按三司

    • 承宣布政使司(藩司)

      •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藩台)


    • 提刑按察使司(臬司)

    • 都指挥使司



  • 明清守巡道(藩臬二司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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