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兵
憲兵,是多國在軍隊中設立的一個特殊部隊、兵種或軍種,意在維護和貫徹國家憲法,該部隊通常的任務不是與敵人作戰,而是維繫軍紀、執行軍法、約束其他軍人行為舉止,即軍事警察。而戍守首都、防衛重要軍事處所及政府機關、押送軍事物資、審訊戰俘的憲兵通常稱為國家憲兵(法文:La Gendarmerie Nationale)。在大部分國家,地方警察無權管轄軍人犯罪事務,處理這些事務就是憲兵的職責。有時,對於平民的重大犯罪行為(通常是涉及政治或軍事的犯罪行為)必要時支援警方之鎮暴勤務及反恐任務,也屬於憲兵的管轄權限。總括來說,憲兵是具有司法警察性質,介於一般軍隊與警察之間,亦軍亦警的特殊軍事部隊。
目录
1 憲兵制度
2 職權
2.1 中華民國
2.2 美國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执法机构
2.4 荷蘭
2.5 日本
3 参考文献
4 外部链接
5 参见
憲兵制度
憲兵制度起源於法國,在英法百年戰爭期間(1337~1453年),為確保參戰部隊內部的秩序、保護人民身家財產安全,隸屬於陸軍總司令的兩個元帥任命了一名憲兵隊長,領導一支由幾個騎兵中士組成的隊伍,專門負責處理違犯軍紀的軍人和僱傭兵,人們稱之為“元帥的憲兵隊長”,開了法國憲兵在軍隊中執法的先河。隨著拿破崙的軍隊橫掃歐洲,憲兵制度也傳到了全世界。拿破崙曾說:“憲兵是一支獨立的組織,是維護社會安全最有效的力量,它對所有國土進行半民事、半軍事的監視。”
職權
法文的Gendarmeria,英文的「Military Police」(軍事警察),在中文裏,往往譯為「憲兵」(源自日文),指職司風憲執行軍紀糾察的部隊,平時編配在陸海空三軍等各軍種底下。如法國、義大利、荷蘭、瑞士……勤務對象不限於軍人,對一般民眾亦有管轄權,執行一般行政警察、司法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功能。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國軍的憲兵,英文翻譯為「R.O.C. Military Police」,除執行軍法(軍法警察[1]),糾察軍隊紀律(軍事警察[2])外,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29至231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至4條之規定,亦具有司法警察[3]身分,勤務對象包含一般民眾,但重點在於偵辦軍人、軍事及軍民共犯之犯罪行為。
憲兵兵科實質獨立於中華民國陸軍之外,直屬國防部,是一個獨立運作的部隊。憲兵部隊雖配備有裝甲車及大口徑迫擊砲,但與陸軍的野戰任務不同,在戰時憲兵的任務為軍紀糾察、維護社會秩序、衛戍行都-臺北市與近郊(大臺北地區),遂行城市作戰、執行反恐任務。在重大災害發生時,參與救災,協同警察進行管制災區人員進出、維持災區秩序等任務。
美國
美軍的各軍種均在內部設有憲兵隊,唯一的例外是美國海岸警衛隊,其利用自身的港岸巡邏隊(port/shore patrol)、後備調查處(Reserve Investigators)及海岸警衛隊調查處(Coast Guard Investigative Service)來維持紀律。其他軍種內的憲兵隊如下所示:
美國陸軍:憲兵隊/憲兵參謀官。任務為:區域警戒、執法與維安、犯罪情報、純軍事(軍法)警察
美國海軍陸戰隊:憲兵參謀官室。
美國海軍:艦上糾察、岸上巡邏隊
美國空軍:保安部隊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执法机构
由于八二宪法开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仅在名义上象征军队国家化,而实际操作上中国共产党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4],所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宪兵。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种都设有各自的警备纠察队。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第七条规定在团级以上的单位的“司令机关军务部门归口管理本区域警备业务工作”,对外称警备办公室,并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派遣并领导警备纠察分队执行警备勤务。《警备条令》第四条规定:
警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维护军容风纪;
(二)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
(三)按照规定职权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
(四)维护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
(五)执行临时警戒勤务。
可见,警备纠察分队的勤务仅涉及军人、军车的军容军纪等问题;而法律意义的刑事执法权或治安行政执法权,而是属于军事检察院或军事保卫部门。警备纠察中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的案件,要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处理。
法理上认为,一般刑事案件(即不含违反军人职责犯罪),军人身份并不构成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2009年8月1日实施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四条,采取属人管辖原则,对军人(包含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对地方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
特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设立的宪兵队,执行任务的方面上与警备纠察分队相同。
荷蘭
荷蘭皇家憲兵隊(荷蘭語:Koninklijke Marechaussee,缩写 KMar)乃荷蘭軍隊四個軍種之一,執行軍事警察和民事警察的職責,包括跨國界犯罪、移民出入境,也負責保衛皇宮、總理官邸、機場等重要設施。
日本
二戰以前的日本軍曾設有憲兵隊。自衛隊創立後,設置了相當於憲兵隊員的「警務官」職務,分屬於陸海空三支自衛隊下。
参考文献
^ 依據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第58至60條。
^ 依據中華民國憲兵勤務令第1條。
^ 依據中華民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至4條。
^ 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 web.archive.org. 2014-12-01.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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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 軍法
- 國家憲兵
- 民事警察
- 軍糾
- 禁軍
- 督戰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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