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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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 国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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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80年9月10日 |
施行日期 | 1980年9月10日 |
法律类别 | 基本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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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
现状:施行中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下简称《國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该法對中华人民共和国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作出了法律規範管理。《國籍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根據《國籍法》取得中国國籍的人,即為中國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1]
中国国籍法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的混合方式。[2]
目录
1 國籍的取得
2 國籍的喪失
3 双重国籍问题
3.1 历史背景
3.2 非法多重国籍问题
3.3 非法持用外国护照
3.4 中国公民国外生子与国籍冲突
3.5 外国人境内生子
4 在港澳地区的实施
4.1 香港及澳門永久居民
5 参考文献
6 外部链接
7 参见
國籍的取得
根據《國籍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規定,以下人具有中國國籍:
“ |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 ” |
虽然《国籍法》并未禁止外国人通过归化的方式加入中国籍,但是事实上通过此种方式获得中国国籍的难度非常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仅有百余人成功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不含港澳居民)[3]。
國籍的喪失
根據《國籍法》第9条至第10条的規定,以下人不具有中國國籍:
“ |
| ” |
根据上述规定,丧失中國國籍的方式有两种:
(1)自动丧失:定居國外,并且取得外國國籍;
(2)主动退出: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
双重国籍问题
《國籍法》第3条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国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根據《國籍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人,其申請經批准取得中國國籍後,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根據《國籍法》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上述条文的设置意在杜绝多重国籍现象,但非法多重国籍问题依然存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唯一要求公民只能保留一个国籍的国家[4]。
历史背景
1955年,首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参加第一届亚非会议(万隆会议)期间,中国和印尼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以期解决印尼华人国籍问题,条约容许持有双重国籍的华人,在条约签署后20年内,成年时选择印尼国籍或中国国籍[5],這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確的承认一部分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但這些具有双重国籍的公民必須在一定期限内放棄其中一種國籍。《條約》在1965年由印尼單方面終止。
1980年的《國籍法》是中國歷史上首次以成文法規定中國不承認中國公民的其他國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時的説明,中国政府對于双重国籍问题曾一贯明确宣布“不承认双重国籍,鼓励华侨自愿加入侨居国国籍”,並稱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曾明确宣布过:华侨在国外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且中国政府曾按照这一原则“同一些国家妥善地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國籍法》中的規定即基於此原則。[6]
近年来曾有政协委员认为《国籍法》部分条文已不符合当前国情,因此建议对《国籍法》部分条文作出修改。在2016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广东省侨联副主席李崴建议删除《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此外他还在提案中设计,一旦《国籍法》进行修改后,则“拥有外籍的中国国籍者”,在中国境内不得享有选举、投票、担任公职等政治权利。该提案也建议“仍具有中国国籍者,在入境中国时应使用中国护照[4]”。而在2018年两会期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修改《国籍法》第九条为“如果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之后,不主动申请放弃中国国籍,则中国只承认该公民中国国籍,对其外国国籍不予承认[7]”。
非法多重国籍问题
按照法理,定居國外並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雖然國籍法規定定居國外並取得外國國籍的人士是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但在實際操作上,如果此類取得外國國籍的人士沒有向中國政府機構報告此情況,一般中國政府機構無從知曉此人的中國國籍已喪失。
因此,在加入外国国籍後,又未採取行動通知中國政府機構或注销中国国籍的人士,雖然在法理上已喪失中國國籍,但就其檔案記錄上來説會存在“双重国籍”,即此人在外國被記錄為該國籍人士,而在中國也被記錄為中國籍人士,但此“双重国籍”在法理上已不存在,因此如果此人主張其(不存在的)中國公民權(例如使用中國護照出入境、享用中國的福利待遇等)就中國法律來説是屬於非法的。一部分此類人士屬於主观故意隱瞞其喪失中國國籍的法律事實。部分已完成移民程序或长期在中国境外工作的人士为了其在国内的医疗、养老、社保等待遇不受影响,会选择在外國定居後不主動注销户籍、拿到外国国籍后不通知中国政府機構其喪失中國国籍的事實。另外部分腐败官员也意图通过此方式在遭遇调查时能逃离中国。此外,由於與當事人無關的原因,也可能導致中國政府機構沒有獲得此人已喪失中國國籍的信息。中國法律並未規定中国公民在境外加入外国国籍後需報告中國政府,在過去,中國駐外機構也沒有詢問原中國公民是否已喪失中國籍的做法,因此中國政府機構無從得知某人是否已自動喪失中國籍的情況。雖然現在驻外使领馆在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或前中國公民)辦理領事事務時會詢問當事人是否已加入當地國籍,但由于信息共享不及时,有時會导致國内的公安机关即使本人已通知中國駐外機構,也未能及时注销已加入外国国籍人士的在中国的国籍信息。
此外,國籍法第10條也規定了第2种非自動的喪失中國國籍的方式,即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此第2种方法局限于外國人的近親屬、定居在外國的或有其它正當理由的人士,而不要求當事人擁有外國國籍,因此與第1种自動喪失方式不同。有些通過申請喪失中國國籍的人士,也會因爲駐外機構和國内機構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國内的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注销已通過申請喪失中國國籍人士在中国的国籍信息。
中國政府對這種情況(特別是故意隱瞞自動喪失中國籍的情況)的主要应对措施是雙重的。一方面,在國外,近年中國駐外使領館在辦理大多數與中國國籍相關的領事手續時,都會要求當事人出示未加入當地國籍的證明,以斷絕已喪失中國國籍人士申請新的中國護照或其他文件的可能。另一方面,在中國國内,在机场等出入境口岸根据出入境记录进行排查,同时基层派出所也会留意此类人士。若中国公民被发现已经获得了外国国籍,其中国国籍和户籍将被注销。[8]近年来,中国政府开始加紧打击持有非法双重国籍之人士,尤其是自2017年起,所有入境中国的14岁至70岁的外籍人士(包括已经加入外国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的人士)的指纹、虹膜、面相等人体特有的生物识别信息均需要上传至出入境管理部门,每次入境,边检工作人员都会进行严格审查。如果边检工作人员发现本人信息与公安部门对不上,意味着该人士并没有注销户籍。另外还有一些已加入外国国籍,并持有中国签证的申请人非法骗取中国护照。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士,中国驻外大使馆将对其证件进行注销,并宣布作废。持证人将会被拒签或是拒绝入境[9]。
在香港和澳門,符合第九條要求(即在外國定居並取得外國國籍)的人士如返回香港或澳門居住,需要在出入境管理機構進行國籍變更的行政申報,其國籍變更方可獲得特區政府承認。
非法持用外国护照
由于《國籍法》第九條规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且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因此有时中国公民以投资而非定居获得国外护照及国籍的行为不被边检承认。例如在2006年时一位持有非法的几内亚比绍护照与中国签证的中国女子试图以几内亚比绍护照入境三亚,因其几比护照为以投资移民身份购买而非以定居归化获得,中国边检便没收并声称不承认其几内亚比绍护照,仅承认其具有中国国籍[10]。此外,也有中国人高价购买外国护照,例如一位中国商人曾向一间移民公司支付30万元人民币,购买几内亚比绍公民护照,但后来被揭发为假护照。[11]中国公民通过购买外国护照并以“外国人”身份入境中国的行为扰乱了中国的出入境管理的正常秩序,因此中国公民购买的外国护照不但无效,持照人也要被追究法律责任。[12]
中国公民国外生子与国籍冲突
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在国外时即具有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但若孩子出生时具有中国国籍,出生后定居在国外且具有外国国籍,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13]。
儿童在出生时同时获得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情形被称为国籍冲突,此类情况通常是因为孩子出生于属地主义国家或者是由无外国永久居留身份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生子所致,此类儿童属于不便持用护照的人员。因此如果儿童在外国,需要申请旅行证前往中国;如果儿童在中国大陆,则需要申请出入境通行证离开中国大陆[14]。
以中国公民在英国所生儿童国籍认定为例:由于英国国籍制度规定,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出生时父母一方为英公民或有英永久居留权者,无需进行登记或入籍程序即具有英国国籍,综合中国《国籍法》和英国国籍制度,中国公民在英国所生儿童国籍认定如下表所示[13]:
情形 | 孩子出生时父母情况 | 孩子是否 具有中国国籍 | 前往中国 申办何种证件 | |
---|---|---|---|---|
一方 | 另一方 | |||
1 | 中国公民(无永居) | 中国公民(无永居) | 中国护照 | |
2 | 中国公民(无永居) | 中国公民(英国永居) | 英国护照 中国签证 | |
3 | 中国公民(英国永居) | 中国公民(英国永居) | 英国护照 中国签证 | |
4 | 中国公民(无永居) | 英国公民 | Y# | 中国旅行证 |
5 | 中国公民(英国永居) | 英国公民 | 英国护照 中国签证 |
# - 此种情况下,由于父母中的一方为未在外国定居的中国公民,该儿童根据中国法律具有中国国籍;由于父母中的另一方为英国公民,该儿童根据英国法律具有英国国籍,故涉及国籍冲突。
外国人境内生子
中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因此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而另一方为外国公民者,在出生时即拥有中国国籍。
比较知名的拥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的后代包括排球运动员丁慧以及曾经参加电视选秀节目的娄婧。
在港澳地区的实施
根據《國籍法》第十六條規定,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但內地法律並不能管轄港澳特區範圍之內,所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以下简称《解釋》)第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同時入境事務處亦可根據《國籍法》和《解釋》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也作了类似安排,所以港澳依照內地法律進行調整和解釋,但特區政府才是真的負責定奪的執行者,對於的國籍認定的做法也會較為開放。因此,港澳居民合法持有雙重國籍的特殊現象便因此存在。
香港及澳門永久居民
在香港及澳门主权和政權移交之前,绝大多数香港永久居民持用的是英国属土公民护照(BDTC)与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而大部分澳门居民则持有葡萄牙护照。由于主权和政權移交的缘故,现今很多两地居民均有除中国国籍以外的其他身份(如英国国民(海外),英国公民或葡萄牙国籍等雙重國籍)。鉴于此情形,中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香港及澳門主权移交之前通过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明确表示拥有中国国籍的香港及澳門永久居民可使用英葡兩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15][16]也就是說,在實務操作上,為了解決在1997年回歸以前很多居民早就持有雙重國籍的問題,特區政府的對國籍法的認定與執行方式,乃是將外國國籍視之為外國簽發的身分證件來定義,因此可以港澳居民可以合法保留外國國籍(身分),但在中國境內(含港澳特區)不予承認該身分,國籍所賦予的權利僅能於境外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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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mps.gov.cn. [2015-0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09).
^ 《公务员法》释义: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2015-02-09].
^ 如何恢复中国国籍或申请中国居留?(上).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23).
^ 4.04.1 李崴委员:建议允许海外华人保留恢复中国国籍. 财新网. [2017-09-24].
^ 刘新生(原中国驻文莱大使),周总理与万隆会议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8-09-06.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的说明
^ 律协副会长建议修改《国籍法》第九条. 政知见. [2018-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05).
^ 法制网. 揭双重国籍持有者逃避检查:在国外更名不主动销户. 中国新闻网. [2014-10-09].
^ 中国严查双重国籍灰色地带. 侨报纽约网. [2018-02-27].
^ 女孩为上名牌大学 办假护照偷渡三亚被抓. 搜狐教育. [2014-12-15].
^ 内地商人30万换来假护照 入境被捕滞留香港-港澳频道-新华网. 新华网. [2015-02-11].
^ 從內地貪官外逃談到幾比名譽領事館售賣護照. 华澳人语. [2014-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04).
^ 13.013.113.2 十四、关于国籍认定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使馆.
^ 存在国籍冲突的宝宝须持符合规定的出入境证件.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015-02-0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5-02-09].
張勇、陳玉田 著. 《香港居民的國籍問題》.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1年. ISBN 7503634219.
外部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国人大网 (中文(中国大陆)).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540章) (中文(繁體)).
参见
- 中華民國國籍
- 居港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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