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






垄断英语:Monopoly),或称卖者垄断、獨賣、獨佔,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与买方垄断相反。獨占者在市場上,能夠隨意調節價格與產量(不能同時調節)。壟斷能夠藉由在法律上獨享的特權、對供應來源的控制、或是企業間的聯手或協力行為來達成。[1]


中國自古稱壟斷為“榷”[2]。古代中國的鹽、鐵、茶長期屬於官營之壟斷事業,因有暴利之故,国家一旦出现了财政危机,為貼補國用不足,必然實行禁榷制度。


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獨占廠商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 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 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無線電視的配音業)。


  • 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public franchise)。

此外也有由政府自行壟斷,稱為專賣。




目录





  • 1 垄断者的利润最大化问题


  • 2 垄断组织與表現形式


  • 3 危害与反垄断


  • 4 參見


  • 5 參考來源




垄断者的利润最大化问题


由于垄断者是其所生产产品的唯一卖者,因此,直接面对整个市场,换句话说,他将面对向下倾斜的市场需求。而买者人数众多,因此是竞争性的,也就是说,买者是价格接受者。因此,卖者可以通过控制产品价格,或者产量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形成經濟租。


假设以TR(Q),TC(Q)displaystyle TR(Q),TC(Q)TR(Q),TC(Q)来表示垄断者的总收益和总成本函数,π(Q)displaystyle pi (Q)pi (Q)表示当生产Qdisplaystyle QQ个单位该产品时垄断者的利润水平。由此,垄断者的利润最大化问题为


maxQπ(Q)=TR(Q)−TC(Q)displaystyle max _Qpi (Q)=TR(Q)-TC(Q)max _Qpi (Q)=TR(Q)-TC(Q)


则当Qm>0displaystyle Q^m>0Q^m>0为垄断者利润最大化产出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是,


0=dπ(Qm)dQ=dTR(Qm)dQ−dTC(Qm)dQ=MR(Qm)−MC(Qm)displaystyle 0=frac dpi (Q^m)dQ=frac dTR(Q^m)dQ-frac dTC(Q^m)dQ=MR(Q^m)-MC(Q^m)0=frac dpi (Q^m)dQ=frac dTR(Q^m)dQ-frac dTC(Q^m)dQ=MR(Q^m)-MC(Q^m)


这里,MR(Qm)displaystyle MR(Q^m)MR(Q^m)MC(Qm)displaystyle MC(Q^m)MC(Q^m)分别称为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


上述必要条件也可以解释为,垄断者总是在使得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的情况下决定产量。


但是必须注意,如果垄断者的固定成本相当高,很可能导致其的利润最大化生产量为Qm=0displaystyle Q^m=0Q^m=0。因此必须把通过必要条件求出的Qmdisplaystyle Q^mQ^m代入利润函数π(Qm)displaystyle pi (Q^m)pi (Q^m)确认利润大于等于零,若利润为负,则产量必然为Qm=0displaystyle Q^m=0Q^m=0



垄断组织與表現形式


  • 普爾(短期价格协定)


  • 卡特尔(保證共同市場利益的默契)


  • 辛迪加(連鎖)


  • 托拉斯(一家獨霸)


  • 康采恩(財閥股份集團)


危害与反垄断


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但垄断的出现恰恰会破坏竞争机制,进而影响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技术革新和经营者组织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或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因此,各国均设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规制垄断行为,所涉及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性垄断。


米尔顿·弗里德曼则认为,反垄断法弊大于利,但没有必要的垄断应通过废除关税和其他法规来解除垄断。


“没有政府通过关税或其他手段给与显性或隐性的支持,很少能够形成垄断。戴比尔斯钻石垄断是我们所知的唯一一个成功的垄断案例(即使是戴比尔斯也为各种反非法钻石交易法规所保护)。在自由市场中,全球卡特尔消失的会更快。”[3]



參見


  • 強迫性壟斷

  • 自由市場

  • 自然垄断

  • 垄断性竞争

  • 奸商


參考來源




  1.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壟斷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11-17. 於2011年4月11日查閱


  2. ^ 《史记·王宗世家》:“韦昭曰……榷者,禁他家,独王家得为之。”


  3. ^ Milton Friedman, Free to Choose, p. 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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