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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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National Assembly(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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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本資訊 | |
員額 | 國民大會代表:300席 工作人員:40人(2003年)[1] |
年度預算額 | 新臺幣2615萬元(2005年)[1] |
授權法源 | 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國民大會組織法、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
主要官員 | |
秘書長 | 洪蘭友(首任) 葉俊榮(末任) |
議長 | 錢復(首任) 陳金讓(末任) |
主席團主席 | 葉菊蘭等11人 |
任命者 | 秘書長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任命,議長及副議長由代表互選產生,其他均為常任職。 |
任期 | 6年(修憲前) 4年(第三屆) 1個月(第四屆)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4組、4室(最後編制)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48年3月29日 |
前身機關 | 制憲國民大會 |
解散日期 | 2005年6月10日 |
後繼機關 | 立法院 |
聯絡資訊 | |
地址 | 南京市玄武區長江路264號(遷臺前) 臺北市北投區陽明路二段15號(最後地址) |
網站 | www.na.gov.tw |
備註 | 2005年6月10日,第四屆「任務型」國民大會通過憲法修正案,廢除國民大會,主要職權轉移至立法院 |
國民大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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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国民大会 | |
种类 | |
种类 | 一院制國民政權行使機構 |
历史 | |
1948年3月29日 | |
解散 | 2005年6月10日 |
前身 | 制宪国民大会 |
继承 | 立法院 |
结构 | |
议员 | 300席 |
政党 | 停止運作時:
反对修宪政党(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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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 |
投票制度 | 比例代表制 |
上届选举 | 2005年5月14日(最後一次選舉) |
下届选举 | 停止運作 |
会议地点 | |
臺北市北投區陽明路二段15號(陽明山中山樓) | |
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264号(国民大会堂,旧址) | |
网址 | |
www.na.gov.tw |
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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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簡稱國大)是依据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代表中华民国全国国民于中枢行使政权的机构,曾为中华民国五权宪政体制中的最高权力机关。國民大會由國民大會代表(簡稱國大代表、國代)組成,其最重要職權為選舉總統與副總統,这与美國選舉人團、韓國總統朴正熙時代的統一主體國民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朝鮮的最高人民會議、前蘇聯的最高蘇維埃等代议制立法機構類似。2005年6月7日,國民大會通過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凍結與國民大會相關條文,使國民大會停止運作,改變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架構。
在法理上,《中華民國憲法》原文雖未改動,但依據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所修訂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半數本文已經停止適用,將國民大會的職權轉移到其他機構或直接交付人民來行使;但因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有效期限為國家統一前[2],所以與國民大會相關的《國民大會組織法》、《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等相關法律仍然沒有廢止[3]。國民大會凍結後,2012年3月第8屆立法院院會由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出上述三法的廢止案,但因屆期不連續原則,並未完成審查。
目录
1 背景
2 制宪国民大会
3 法定職權
4 歷屆國大與集會
4.1 歷屆國大
4.2 國大歷次集會
5 國民大會首長
5.1 國民大會秘書長
5.2 國民大會議長
6 歷次修憲
6.1 「任務型國大」
7 廢除後
8 國民大會設立初衷与法学界评价
9 参考文献
10 參見
11 外部連結
背景
國民大會由孙中山提出。在中華民國憲法的設計中,孫中山認為,「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眾人之事。照此,他將政府的功能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而治權則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協助。其中,關於監督政府、領土主權及修改憲法等中央政權交由國民大會行使,並將國民大會的憲法層級置於五院之上。如此一來,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桂宏誠認為國民大會為孫中山規劃中的政權機關,代表人民主權,他們委託專門人員,組成立法院,進行立法[4]。由國民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政權、權能區分等理論。李鴻禧等台灣學者認為這接近於民主集中制[5][6]。
制宪国民大会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在增选代表、政府改组、宪草修正完成后,召开制宪国民大会。
当年,国共内战开始爆发。1946年10月11日,国民政府宣布于11月12日召开制宪国大,中国共产党、中國民主同盟等党派拒絕参加。国民大会为等待第三方面提交名单而延期三天,1946年11月15日召开国民大会,与会者基本上是1936年選出的国大代表,通过了《中華民國憲法》,也被称为“制憲國民大會”[7]。
1947年11月21日至11月23日,全国同时举行国大代表选举。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在南京正式召开行宪后第一届国民大会,選舉總統和副總統,此後的國民大會亦被称为“行憲國民大會”。
法定職權
法案 | 国民大会组成 | 集会频率 |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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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宪草 | 民选国大代表 | 3年一次 | 政权机关 |
期成宪草 | 代表大会及议政会 | 3年一次 | 政权,治权机关 |
政协宪草 | 中央地方议会组合 | 3年一次 | 选举机关 |
民国宪法 | 民选国大代表 | 6年一次 | 政权机关(创复延宕) |
增修条文 | 民选国大代表 | 4年一次→不定期(一月為限) | 行使政权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1947年),國民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 三、修改憲法。
-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隨後國民大會之職權作了多次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
- 一、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 二、依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領土變更案。
- 三、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國民大會自2005年凍結之後,上述職權已經分別轉至國會(立法院)、憲法法庭(司法院),修改憲法增修條文須交由公民投票複決。
歷屆國大與集會
歷屆國大
國民大會之集會原依憲法規定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舉行,另依第三十條有關規定,得召集臨時會。然而預定改選的1953年,第一屆國大代表因原選區(除臺灣、金門、馬祖與大陳)無法辦理選舉而全體無限期延任,曾被譏為「萬年國代」。
- 歷屆國大:
第一屆國民大會(1948—1991)計舉行會議八次,另舉行臨時會二次。
第二屆國民大會(1992—1995)計舉行會議一次,另舉行臨時會四次。
第三屆國民大會(1996—2000)共舉行會議五次;
「任務型」國民大會(2005)共舉行會議一次。[8]
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2000年(民國八十九年)5月19日止。按照第六次修憲後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0年4月25日公布),國民大會組織變更如下:國民大會代表為三百人,在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國民大會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集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即俗稱任務型國民大會。其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國大歷次集會
第一屆國民大會(1948年—1991年)
-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
-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
-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
- 第一屆國民大會臨時會
-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
-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
-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
-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
-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
-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
第二屆國民大會(1992年—1996年)
- 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
- 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
- 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三次臨時會
- 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
- 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
第三屆國民大會(1996年—2000年)
-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
-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
-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
-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
-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
任務型國民大會(2005年)
- 任務型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
國民大會首長
國民大會秘書長
國民大會設秘書處處理會務,並設秘書長一人。1996年國民大會設議長前,秘書長為其事實上的「常任首長」,對外代表國民大會。自1947年至1997年,秘書長在國民大會集會期間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任命,不集會時只設置代理秘書長,由政府任命;國民大會設議長後,秘書長改為常任制,1997年至2001年,秘書長改由國民大會議長遴選;2001年後,秘書長又改於開會期間由大會主席團遴選。2003年,國民大會未集會期間之業務依法移交至立法院,秘書處和秘書長改於任務型國民大會集會時臨時設立。歷任秘書長除洪蘭友外在任職時均爲國大代表。
- 歷任國民大會秘書長
洪蘭友:1947.11.22 - 1958.9.28 (國大不集會時為代理秘書長)
谷正綱:1959.12.15 - 1966.6.16 (國大不集會時為代理秘書長)
郭澄:1966.6.16 - 1972.6.10 (國大不集會時為代理秘書長)
陳建中:1972.6.10 - 1976.9.20 (任內國大未集會,為代理秘書長)- 郭澄:1976.9.20 - 1980.9.29 (國大不集會時為代理秘書長)
何宜武:1980.10 - 1990.9 (國大不集會時為代理秘書長)
朱士烈:1990.9.19 - 1992.1 (國大不集會時為代理秘書長)
陳金讓:1992.1.31 - 1996.9 (國大不集會時為代理秘書長)
陳川:1996.9 - 2003.5.19 (常任秘書長)
錢林慧君:2005.5.26 - 31 (「任務型」國大代理秘書長)
葉俊榮:2005.5.31 - 6.7 (「任務型」國大秘書長)[9]
國民大會議長
第一屆、第二屆國民大會採「主席團制」,集會時由代表互選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主席輪流主持會議。依1994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設議長、副議長各1人,由代表互選產生。2000年修憲規定國大復採主席團制,故2005年任務型國民大會不設議長、副議長。
- 歷任國民大會議長
錢復:1996.07.08 - 1999.01.13
蘇南成:1999.01.13 - 09.08
陳金讓:1999.09.08 - 2000.05.19 (副議長代理)
- 歷任國民大會副議長
謝隆盛:1996.07.09 - 1999.01.13
陳金讓:1999.01.13 - 2000.05.19[10]
歷次修憲
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1948年4月18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年由國民政府公佈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使得南京憲法於公布後不久即無法真正落實。國民政府遷台後,憲法的適用性以及國民大會的職權逐漸受到質疑。於是在1991年確立了第一屆國大代表的退職,並開始遴選新任國代以及調整憲法,其後歷屆國大於1991年、1992年、1994年、1997年、1999年與2000年共完成六次憲法增修。對於國家中央的行政體制以及憲法內容作了多次修正:
- 國民大會首次於1991年4月,在不修改憲法本文、不變更五權憲法架構原則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十條(今為11條)。
- 1991年確認兩岸分治之事實,區隔台澎金馬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1992年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產生。
- 1992年通過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
- 1994年為「原住民」正名。
- 1997年通過精簡臺灣省政府的組織層級,稱為凍省。
- 1997年取消立法院之閣揆同意權,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必經立法院同意。賦予立法院倒閣權與總統被動解散國會權。
- 1999年國代通過延任案,立法委員連任數月,而國代則延任兩年,引來輿論嘩然。後司法院大法官宣布違憲無效。
- 2000年更改立法院組織,以及將國民大會虛級化甚至之後廢除,皆朝向一院制國會體制。
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教程: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 |
「任務型國大」
隨著中華民國政治發展,選舉總統的權限由國民大會下放至全體人民,國大亦不再常設,因需選舉,任務完成隨即解散。
2004年8月,憲政史上首次立法院修憲院會,以198位出席立委全數贊成,三讀通過「國會改革、公投入憲」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提案。依此次立法院通過的修憲提案,將廢除國民大會,未來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將交由公民投票複決。此修憲案仍須經過選出的國大代表複決通過,才正式生效。因此於2005年動員選出第四屆國民大會以表決該修憲案,並廣泛被相信是最後一屆國大,稱為「任務型國大代表」。
2005年6月7日該屆大會第二次會議,由主席團主席葉菊蘭輪值大會主席,任務型國大以249票贊成,48票反對,跨過修憲門檻的225票,複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修憲案共六個條文,包括國會改革案、公民複決、廢除國民大會等三大議題。
- 第一條規定公投複決入憲、廢除國民大會;
- 第二、五、八條是配合廢除國大後的職權移轉;
- 第四條是國會(立法院)改革條款及總統彈劾流程修正
- 第十二條則是訂定公投複決門檻;
同年6月10日公布前述條文,實行58年的國民大會制度走入歷史。
廢除後
國民大會廢除之後,與國大職權相關的憲法修正如下:
- 憲法修改權利原本由國民大會議決,國大廢除後將交由公民投票表決。
- 總統彈劾案原本由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國大廢除後改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增訂大法官審理彈劾案職權,並凍結監察院彈劾正、副總統規定。
- 立法委員席次自第七屆起由225席減為113席,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選舉方式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不分區立委的婦女保障名額不低於二分之一。
- 中華民國領土範圍原本由國民大會議決,國大廢除後將交由公民投票表決。領土變更案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變更。
- 憲法修正程序改為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國民大會設立初衷与法学界评价
原本的國民大會是用來代表人民行使監督政府權力的权力机关,立法院是政府的立法机关,當時起草憲法的人对五权宪法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因为五权宪法中的五权不是五权分立相互制衡,而是五权共治,前提是一个全能的政府拥有五个职能机构,分别是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考试机构,监察机构。
從性質上的分析立法委員同國大代表的區別就是:一是前者是民選專業官员(設計遊戲規則),后者是人民利益代表(選擇遊戲規則),二是前者是选区选举,后者是按照地區(縣)或利益團體人口比例选举出来的。相当于把美国三权分立中的参议院打造成了一院制的立法院,把众议院提升到了国家权力机构的位置。
国民大会的性质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书中将其作为政权机构,负责选举罢免創制复决。他的原始构想是将其作为类似美国选举人团性质的非议会组织。孙中山提出了政权,治权分离的思想,即国大有权,政府万能[11]。在这个思想下,国民大会不能视为有立法权的议会,而是一个掌握政权的机构。孙中山又把立法院作为议会,并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五院之间互不牵扯,无须互相负责,仅需对国大负责,以达到政府万能的目的。有学者认为[12],孙中山设想的国民大会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作为议会,则它人数太多,议事效率低下;作为选举人团,它的人数又太少,难以代表四亿国民。且立法院间接民选又失去议会的直接民意基础。
国共政治协商会议宪草采取中共建议[13],则将国民大会虚化,各省议会合为无形国民大会,即联邦制。但在各方对联邦制的反对下,张君劢重新设计了宪草,巧妙地限制了国民大会职权,将其开会次数减为六年一次且创制复决权被变相拖延。这是减小国民大会权限,且绕过联邦制的折衷办法。
有观点认为[14],国民大会只有选举罢免总统权和修宪权是危险的,国大既为全体国民选举,而权力较少,将致使其频繁运用修宪权以扩大自身职权,导致国家因频繁修宪而政局动荡,即有学者所谓其“成事不足,败事有余”[15]。1948年第一届国大召开时即有张知本等人要求修宪扩大职权,后播迁台湾又出现国民大会代表自肥案。国民大会的認受性受到質疑。
但亦有觀點[16]認為:憲法前言在整部憲法中可以做為憲法解釋與適用之依據,亦是憲法本文的一部分,且具憲法效力與拘束力之性質。然憲法前言所云之「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本憲法」,至今日國民大會虛設化、立法院作為國會獨大治權一相比較,似有違憲之疑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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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 中央政府總預決算查詢及統計分析資料庫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2-10-08.
^ 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序言。
^ 立法院法律系統
^ 桂宏誠《中華民國立憲理論與1947年的憲政選擇》:「眾所皆知,孫中山將權能區分理論正面表述為『人民有權,政府有能』,但若從負面來表述,未嘗不也意味『人民應該有權,但人民不一定有能』。……因此孫中山主張區分政權與治權,即意味了人民主權機關與立法機關應有所區分。」「國民大會為孫中山規畫中的政權機關,實亦即為象徵主權在民的機關,而立法則被歸為政府治能,故成為以院為名稱的治權機關。其次,國民大會的組成分子稱代表,已不若國會議員稱議員,此一改變,也當與國民大會不具有議政功能有關。同樣的,立法院的組成份子稱委員,則與孫中山設計中的立法院為專家立法,且屬政府權能的治權有關。且稱委員,也意味了並非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而是受國民大會委託,專責立法的人員,故不是象徵主權在民的機關。」
^ 李鴻禧. 制定新憲是當前憲政改革唯一的道路. 自由時報. 2003-09-23 [2014年1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2月2日) (中文(台灣)).
^ 林濁水. 【華山論劍】拆政府與國家人格分裂症:民進黨兩岸戰略系列十二. 想想論壇. 2013-08-23 [2014年1月1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年9月10日) (中文(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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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国民大会堂 见证中国宪政梦的夭折 “如果将其视作代表民意行使民权的集会议事机关,两千多个代表,规模太过庞大,难以正常行使职权。但如果将此看作是直接民权的代表,其人数又太少,缺乏代表性,反而不如直接全民选举。”
^ 政治协商会议纪实,重庆出版社,1989
^ 邓丽兰:从“国民大会”观民国政制的演变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12-19.
^ 国民大会的理论与实践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9-06-14.
^ 陳慈陽,憲法學,元照出版公司,2004
參見
国民参政会、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宪国民大会:《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
- 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立法院、监察院
國民大會堂(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國民大會在南京的開會地點)
中山堂 (台北市)(中山樓落成前國民大會在臺灣的開會地點)
中山樓 (陽明山)(1966年後國民大會在臺灣的開會地點)
外部連結
- 國民大會官方網站
- 1946年南京制宪国民大会电影纪录片 中华民国中央电影摄影场摄制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最新待審一覽表 2012-4-10
中華民國中央国家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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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缺期 原因: 1925年4月24日,北洋临时政府宣布废除《臨時約法》法统。 前一位相同頭銜: 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复会) 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 | 中華民國国会 (國民大會、立法院以及監察院) 1947年12月25日-2005年6月7日 | 繼任: 立法院 |
前任: 國民政府 | 中国大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947年12月25日-1949年9月21日 | 繼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 (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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