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级行政区
中国的一级行政区,或稱“国家一级行政区”,是指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划,在歷史上曾有不同的稱呼。
目录
1 历史
1.1 州郡时代
1.2 道路时代
1.3 行省时代
1.4 布政使司/省时代
2 中華民國
2.1 大陸時期
2.2 臺灣時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4 参考文献
5 参见
历史
自秦朝以来,作为国家一级行政区划,其名称经过演化,其主体名称元朝“行省”,明朝称为「承宣布政使司」,到清朝为“省”,之后以“省”的形式固定下来至今。
州郡时代
秦朝时期直属秦朝中央政府的行政区为“郡”,秦立国之初设立“三十六郡”;郡设守(郡守,主持民政)、尉(郡尉,主持军事)、监(郡监,主持监察事务);郡守下设郡丞,作为郡守的副职。
西汉实行郡国制,西汉初年设有60多个郡,至公元2年共103郡、国(封国);自西汉元封五年(前106年)始在郡之上又设了13“刺史部(州部)”,每个刺史部管辖若干郡国。但此时的刺史部是监察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区。郡的最高行政长官最初称“郡守”,汉景帝时改称“太守”。
东汉时期,全国分为14个一级行政区,即13州和1个西域都护府;州下辖郡、国。
三国时期,魏国13个一级行政区即1个司隶校尉和12州;吴国5个州;蜀国2个州。
西晋时期,全国分为12州。
隋朝时期。隋初实行州、县两级制。炀帝时改州为郡。
道路时代
唐朝时期。唐贞观元年(627年),太宗分天下为10道;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又分天下为15道,即将山南道、江南道各分为东、西道,又增设了京畿道、都畿道和黔中道。 唐玄宗天宝年间,在边境设十节度使。
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以后,在室韦部(黑龙江上、中游和额尔古纳河两岸)设置行政机构,任命室韦部首领为都督等官职。
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置安西都护府,辖地包括天山南路和帕米尔以西地区。- 唐武后长安二年(702年)设置北庭都护府,辖地包括天山北路和巴尔喀什湖以西至雷翥海(今中亚咸海)的广大地区。
唐玄宗开元元年(713年)在粟末靺鞨地区(松花江上游)设置忽汗州,任命粟末靺鞨首领大祚荣为州都督,并封他为左骁卫大将军、渤海郡王。此后,粟末靺鞨即专称渤海。- 唐开元十年(722年),封黑水靺鞨(黑龍江中下游地区)首领倪属利稽为勃利州刺史。勃利州治所在乌苏里江口东岸的伯力。
- 唐开元十三年(725年),在黑水靺鞨地区设置黑水军。次年,又以其最大部落为黑水都督府,其余各部为隶属于都督府的州。都督府辖地包括黑龙江中下游两岸,北抵小海(今鄂霍次克海)。
宋朝时期。北宋分全国行政为二十四路,军事为三十一路;南宋分全国为十七路。路下辖府、州、军、监、县。
辽朝的一级行政区分为5道,道下设府、州、军、城4种政区。
金朝划分为十九路。
行省时代
元朝全国划分为腹里地区和10个行中书省(行省)取代路成为第一级政区,其中腹里地区由中书省直接管辖,另置宣政院辖地和征东等处行中书省(以高丽王国置)、交趾行省(以安南国置),荆湖占城行中书省(为征伐占城成立的行省),缅中行省等。
布政使司/省时代
明朝原定都南京,後遷北京為京師,形成南北兩直隸。其餘地方區劃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通稱「兩京十三省」。外加设于东北等地的羁縻机构。
清朝初期分为十八省(布政使司)、五个将军辖区、两个办事大臣辖区共二十五个一级行政区域,另设内蒙古等旗盟即内蒙古六盟、套西二旗和察哈尔八旗。后增至22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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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大陸時期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大致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即直轄市)。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和澎湖,臺灣成為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及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截至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底撤退至臺灣前,中華民國全國設35個省、12個直轄市、2個地方、和1個特別行政區。
編號 | 行政區名 | 簡稱 | 省會/首府 | 地區 | 編號 | 行政區名 | 簡稱 | 省會/首府 | 地區 | |
01 | 江蘇省 | 蘇 | 镇江 | 華中 | 26 | 遼寧省 | 遼 | 瀋陽 | 東北 | |
02 | 浙江省 | 浙 | 杭州 | 27 | 安東省 | 安 | 通化 | |||
03 | 安徽省 | 皖 | 合肥 | 28 | 遼北省 | 洮 | 遼源 | |||
04 | 江西省 | 贛 | 南昌 | 29 | 吉林省 | 吉 | 吉林 | |||
05 | 湖北省 | 鄂 | 武昌(今武漢) | 30 | 松江省 | 松 | 牡丹江 | |||
06 | 湖南省 | 湘 | 長沙 | 31 | 合江省 | 合 | 佳木斯 | |||
07 | 四川省 | 川 | 成都 | 32 | 黑龍江省 | 黑 | 北安 | |||
08 | 西康省 | 康 | 康定 | 西部 | 33 | 嫩江省 | 嫩 | 齊齊哈爾 | ||
09 | 福建省 | 閩 | 福州 | 華南 | 34 | 興安省 | 興 | 海拉爾(今呼倫貝爾) | ||
10 | 臺灣省 | 臺 | 臺北 | 35 | 新疆省 | 新 | 迪化(今烏魯木齊) | 西部 | ||
11 | 廣東省 | 粵 | 廣州 | 36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瓊 | 海口 | 華南 | ||
12 | 廣西省 | 桂 | 桂林 | 37 | 西藏地方 | 藏 | 拉薩 | 西部 | ||
13 | 雲南省 | 滇 | 昆明 | 38 | 蒙古地方 | 蒙 | 庫倫(今烏蘭巴托) | 塞北 | ||
14 | 貴州省 | 黔 | 貴陽 | 51 | 南京市 | 京 | - | 華中 | ||
15 | 河北省 | 冀 | 保定 | 華北 | 52 | 上海市 | 滬 | - | ||
16 | 山東省 | 魯 | 濟南 | 53 | 北平市(今北京) | 平 | - | 華北 | ||
17 | 河南省 | 豫 | 開封 | 54 | 青島市 | 青 | - | |||
18 | 山西省 | 晉 | 太原 | 55 | 天津市 | 津 | - | |||
19 | 陝西省 | 陝 | 西安 | 56 | 重慶市 | 渝 | - | 華中 | ||
20 | 甘肅省 | 隴 | 蘭州 | 57 | 大連市 | 連 | - | 東北 | ||
21 | 寧夏省 | 寧 | 銀川 | 塞北 | 58 | 哈爾濱市 | 哈 | - | ||
22 | 青海省 | 青 | 西寧 | 西部 | 59 | 漢口市(今武漢) | 漢 | - | 華中 | |
23 | 綏遠省 | 綏 | 歸綏(今呼和浩特) | 塞北 | 60 | 廣州市 | 穗 | - | 華南 | |
24 | 察哈爾省 | 察 | 張垣(今張家口) | 61 | 西安市 | 鎬 | - | 華北 | ||
25 | 熱河省 | 熱 | 承德 | 62 | 瀋陽市 | 瀋 | - | 東北 |
至於外蒙古,國民政府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1953年後,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以撤銷承認,認為其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了蒙古人民共和国(今蒙古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儘管如此,迫于蘇聯以及後來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唯有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人民共和國也在該年正式加入聯合國),也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
臺灣時期
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喪失對大陸各省、直轄市、地方、特別行政區等一級行政區的治理權,僅實際管轄臺灣省與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門、烏坵與馬祖列島);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大陸地區的唯一合法政府,也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正式承認。故中華民國政府遷都臺北市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域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1]。
由於政府遷臺後,省的功能與中央政府的重疊性太高,為顧及地區發展,將臺北市、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及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但當時臺灣省仍涵蓋絕大部分的領土。直到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內容、以及制定《地方制度法》,其中包括「省的虛級化」,其原本擁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臺灣省在這次的修憲之下,省級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也大幅萎縮,才解決此一問題。
政府在2002年修改相關的行政法令,其中要求將與蒙古國之間的邊界以國界標示,實務上默認外蒙古的獨立;另大陸地區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行政區劃現狀標示。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2];政府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5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3]。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劃。
依照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之領土範圍,全國共分為2省、6直轄市[4]。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精省」及2018年行政院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後,省級機關所有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已無任何實體辦公場所或駐地。
省名 | 簡稱 | 省政府所在地 | 直轄市名 | 簡稱 | 直轄市政府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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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 臺 | 不適用 | 臺北市 | 北 | 信義區 | |
福建省 | 閩 | 不適用 | 新北市 | 新北 | 板橋區 | |
桃園市 | 桃 | 桃園區 | ||||
臺中市 | 中 | 西屯區 | ||||
臺南市 | 南 | 安平區、新營區 | ||||
高雄市 | 高 | 苓雅區、鳳山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49年至1953年全国划分为六个大区(大行政区),1954年以后撤销大区,大区实际上属于军事政区为主。1949年六个大区下辖50个“省级行政区”,即30省、1自治区(内蒙古)、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西藏地方)、1地区(昌都地区);到1953年分六个大区和西藏、内蒙古,共计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1954年调整为31个省级行政区即25省、1自治区(内蒙古)、3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1958年,天津市并入河北省为地级市、省会。1965年全国调整为29个“省级行政区”即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之后省级行政区一直基本稳定。
- 1966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复成立天津直辖市。
- 1988年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 1997年重庆从四川省分立,恢复设立重庆直辖市。
- 1997年,英国結束對香港的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在香港行使主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憲法,並不屬於傳統行政區,所以也不是屬於省級行政區,而根據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5][6]
- 1999年,葡萄牙結束對澳门的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在澳门行使主权,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憲法,並不屬於傳統行政區,所以也不應該被認為是屬於省級行政區,而根據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應該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7][8]
目前全国共有34个省級行政區,即包括未實際統治的台灣在内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門)。
代码 | 名称 | 简称 | 省会或首府 | 地区 | 代码 | 名称 | 简称 | 省会或首府 | 地区 | |
11 | 北京市 | 京 | 华北 | 43 | 湖南省 | 湘 | 长沙市 | 中南 | ||
12 | 天津市 | 津 | 44 | 广东省 | 粤 | 广州市 | ||||
13 | 河北省 | 冀 | 石家庄市 | 45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 | 南宁市 | |||
14 | 山西省 | 晋 | 太原市 | 46 | 海南省 | 琼 | 海口市 | |||
15 | 内蒙古自治区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市 | 50 | 重庆市 | 渝 | 西南 | |||
21 | 辽宁省 | 辽 | 沈阳市 | 东北 | 51 | 四川省 | 川/蜀 | 成都市 | ||
22 | 吉林省 | 吉 | 长春市 | 52 | 贵州省 | 黔/贵 | 贵阳市 | |||
23 | 黑龙江省 | 黑 | 哈尔滨市 | 53 | 云南省 | 滇/云 | 昆明市 | |||
31 | 上海市 | 沪 | 华东 | 54 | 西藏自治区 | 藏 | 拉萨市 | |||
32 | 江苏省 | 苏 | 南京市 | 61 | 陕西省 | 陕/秦 | 西安市 | 西北 | ||
33 | 浙江省 | 浙 | 杭州市 | 62 | 甘肃省 | 甘/陇 | 兰州市 | |||
34 | 安徽省 | 皖 | 合肥市 | 63 | 青海省 | 青 | 西宁市 | |||
35 | 福建省注 | 闽 | 福州市 | 6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宁 | 银川市 | |||
36 | 江西省 | 赣 | 南昌市 | 6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新 | 乌鲁木齐市 | |||
37 | 山东省 | 鲁 | 济南市 | 81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港 | 中南 | |||
41 | 河南省 | 豫 | 郑州市 | 中南 | 82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澳 | |||
42 | 湖北省 | 鄂 | 武汉市 | 71 | 台湾省注 | 台 | 台北 | 华东 | ||
注:直辖市及特别行政区不设省会或首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级行政区设置、省会产生过变更,本表仅为目前情况。臺灣(台澎金马)由中华民国自1945年(台湾省的台、澎)/1912年(福建省的金、马)统治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之台湾省,省会为台北,但行政区划则注明资料暂缺。相关背景请参阅台湾省及台湾问题。 |
行政区类型 |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机关 (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监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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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自治区 | 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高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 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 | 监察委员会 |
直辖市 | 高级人民法院 若干中级人民法院 | 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立法会 | 不適用 | 特别行政区政府 |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 律政司 | 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立法会 | 不適用 | 特别行政区政府 |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 检察院 | 廉政公署 |
参考文献
^ 台当局弃用「中华民国全图」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07-21.
^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五年版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11-09.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
^ 香港基本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
^ 澳門基本法
参见
- 中国疆域史
中国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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