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
搶劫,亦称打劫、行搶,是指以暴力或威嚇,奪取對方對某物之所有權的一種犯罪行為。抢劫是對他人的財產權、人身安全的嚴重侵害,也徹底背棄人類文明價值,因此各國的刑罰皆極重。[1]。進行搶劫的罪犯被稱為「搶匪」或「強盜」。与盗窃不同,絕大多數的搶劫都包含了暴力的成份,有時候會轉變成殺害被搶劫者的情況。搶劫通常發生在都會區或郊县、冷僻地区。在大部分的法律定義中,搶劫的詳細定義會依照不同的審判而有差異。
與侵佔、偷竊等其他竊盜種類的犯罪不同的是,搶劫帶有暴力的成份。海盜就是搶匪的一種。武裝搶劫包含了武器的使用。車輛劫持(Carjacking)是一種從被害人手中奪走車輛的搶劫,最近在美國與加拿大這類的犯罪案件迅速增多。銀行、金鋪經常會成為搶劫的目標。
目录
1 相關法律
2 騎乘摩托車搶劫
3 参考文獻
4 外部連結
相關法律
中国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中最严重的犯罪,故而对于所抢的数额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第267条,携带凶器抢夺的,也以抢劫罪论处。抢劫罪按情节之不同,最低刑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罚为死刑。被列為八大罪之一,通常從重判刑。
香港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0條,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臺灣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編第30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2],第325條中的定義為「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將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造成被害人重傷,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外在同章中的第329條,還定義了「準強盜罪」的規範。若在竊盜或搶奪後,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強暴或脅迫之手段,將以強盜論。
騎乘摩托車搶劫
在台灣、中国大陆、澳門、馬來西亞与其他東南亞地區,常會發生搶匪騎乘摩托車搶劫的犯罪。在英語中被稱為「snatch theft」,汉语地区通常称之为“飞车党”。搶匪通常是兩人一起行動,一人負責騎乘摩托車,另一人經過被害人旁邊趁其不注意時,瞬間搶奪被害人手中的皮包或財物,隨之逃逸。一個搶匪負責騎車,另外一個則負責搶劫。這種搶案在各種地方都有可能發生,甚至包括熱鬧的商業區。
中国大陆一些城市深受此类犯罪困扰,广州及深圳甚至出台了「禁摩令」,禁止摩托车在市区通行,但是此举却并未过多考虑合法的摩托车驾驶员感受,强制的实行,造成很多民众的不满。2007年8月,湖北荆州于发起「飓风行动」,称「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3];郑州则干脆直接打出了「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标语[4]。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类犯罪在大陆地区定为抢夺罪,与一般抢夺案件并无不同。但如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拖拽,则转化成抢劫罪。抢夺罪依情节不同最低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這種犯罪方式在馬來西亞已經成為須關切的議題,許多這類的搶匪造成了連續的暴力事件[5]。由於警力的短缺,許多當地的民眾只好靠自己的力量來逮捕搶匪[6]。
参考文獻
^ 衛子游:強盜、流氓、自由人的自由
^ [1]
^ http://news.iqilu.com/zh/200708/52134.html
^ http://news.sina.com.cn/c/p/2007-05-30/170713113829.shtml
^ Mourners protest senseless killing(拒絕無意義的殺害)The Star,2006年8月9日
^ Justice in the streets"(街頭上的正義)The Star,2006年6月25日
- 中華民國刑法
外部連結
最大規模的搶案(英文)
狡猾機車搶匪 安全帽漏破綻(自由時報)(中文)
騎機車連續搶奪落單婦女 台中市警方逮獲搶匪(大紀元時報)(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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