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


刺史,中国古代職官名,本為御史的一種,始于汉代,东汉末年三国时期又有州牧一职与之类似。其等级和职权范围随朝代不同而多有变迁,但经常是各地方重要官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為「御史」之意。




目录





  • 1 西汉


  • 2 东漢:軍事行政權兼具(漸演化為全權州長官)


  • 3 兩晋南北朝:軍事行政權兼具


  • 4 隋唐:职任渐轻


  • 5 宋代以後:虛銜、雅稱


  • 6 民國


  • 7 参见


  • 8 参考文献


  • 9 外部链接




西汉


秦朝时设有御史负责监察,称监察御史[1]


汉文帝时又以御史多失职,下令丞相派员出刺各郡国,以巡按地方,号称“刺御史”,简称“刺史”,但非专职。


汉武帝将全国地方划分为13个监察区,是为冀、兖、豫、青、徐、幽、并、凉、荆、扬、益、朔方、交趾共13州(京畿附近7郡为司隶校尉部作为一个单独的监察区)。每州派遣一名刺史,每年8月巡行所部,监察地方官员和强宗豪右,岁终至京师向御史中丞禀报。此时的刺史为监察官,秩六百石,较郡守的秩比二千石为低。而此时的州也仅是监察区,并不是地方行政区。



东漢:軍事行政權兼具(漸演化為全權州長官)


东汉初年,匈奴南侵,撤销朔方州,改交趾州为交州。同时,加重刺史职权,如岁终刺史本人不必到京师奏事,可由属下替代,因此刺史在地方有了固定的治所;职权不限於监察,还有黜陟之权,成为郡守的上司。但毕竟刺史治官不治民,不参与地方行政,所以州仍属於监察区,不算是地方一级行政机构。


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四方多事。朝廷为有效镇压黄巾军,遂接受刘焉的建议提升部分刺史称为州牧,同时赋予民政和军政权利。刺史、州牧遂集民政、军政、监察大权於一身,可全力镇压黄巾军,史称“州牧出镇”,州也由监察区逐渐变成了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由郡县二级制度变成州郡县三级制。但是这一改变从制度上便于地方军阀大权独揽,促成三国时期割据混战的局面,这一时期的曹操、刘备、孙权、袁绍、袁术、陶谦、刘焉、刘表等都曾先后担任州牧。



兩晋南北朝:軍事行政權兼具


兩晋南北朝,以刺史领州,多带使持节、持节、假节、都督诸军事衔。隋文帝废郡,以州领县,则刺史与前代太守无异。



隋唐:职任渐轻


隋炀帝、唐玄宗都曾经废州改郡[2],不久仍其旧。[3]武則天天授二年(691年)劉知幾上疏:“臣望自今已後,刺史非三歲已上,不可遷官。”[4]天寶十一載有詔曰:「今後刺史犯贓,宜加常式一等。」[5]


唐朝時刺史狄仁杰和李德裕、韦景骏治民森嚴,多禁毁各地淫祠[6],又如韦正贯任岭南节度使時,“南方风俗右鬼,正贯毁淫祠,教民毋妄祈。”。于頔任苏州刺史,“吴俗事鬼,頔疾其淫祀废生业,神宇皆撤去,唯吴太伯、伍员等三数庙存焉。”王湛任冀州刺史:“冀州境内,旧多淫祀,褰帷按部,申明法禁。”此時刺史尚有權力。


晚唐、五代时,节度使、观察使所领诸州不得径自奏事上计,节度使甚至自署刺史,导致刺史职任渐轻。



宋代以後:虛銜、雅稱


宋朝一般以朝臣充知州,刺史遂成专供武臣、宗室、內侍等加官和階官,為正任六等武階官之末,從五品。


明清,刺史或州牧成為對知州的雅稱。


《日知录》總結:“汉之刺史,犹今之巡按御史;魏晋以下之刺史,犹今之总督;隋以后之刺史,犹今之知府、及直隶知州也。”



民國


民國5年(1916年)貴州省撤銷各道道尹,改設東、西、中3路刺史[7]



参见


  • 御史

  • 巡按御史

  • 太守

  • 职官


参考文献




  1. ^ 《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集解》苏林曰:“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


  2. ^ 《通典·职官典十五》云:“天宝元年,改州为郡,刺史为太守。”


  3. ^ 《旧唐书·地理志四》云:“〔端州〕天宝元年(742),为高要郡。乾元元年(758),复为端州。”


  4. ^ 《唐會要》卷六十八〈刺史上〉


  5. ^ 《唐會要》卷68〈刺史上〉,頁1201。


  6. ^ 《舊唐書》卷89〈狄仁傑〉,頁2887:「充江南巡撫使,吳、楚之俗多淫祠,仁傑奏毀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吳太伯、季札、伍員四祠。」


  7. ^ 《貴州省志 民政志》 肖先治 總纂,貴州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編;楊序順(卷)主編;1997年



外部链接




  • 赖瑞和:〈唐代刺史的税官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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