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总统制
半總統制(英语:Semi-presidentialism)又名雙首長制、混合制,是一種同時具有總統制和議會制特徵的共和制政體。半總統制的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有一些特殊的行政權力,一般而言其行政權力較總理大,較總理領導的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但需通過內閣行使行政權。國會的權力相對較小。
半總統制政體始于德國的威瑪共和國時期,後以法國最為典型。法國第五共和汲取了第三共和和第四共和議會制失敗的教訓,因此開創並執行半總統制半議會民主制(半總統制),維持到現時法國的政體,至今並未改變。
半總統制在某些國家因總統及總理所不同政黨,憲政慣例不健全容易出現政治強人,容易出現政爭及憲政危機。
目录
1 特徵
2 歷史
3 優缺點
3.1 優點
3.2 缺點
4 與總統制及內閣制的比較和運作
5 實行半總統制的國家
5.1 總統-國會制
5.2 總理-總統制
6 註釋
7 外部連結
8 參見
特徵
法國政治學者杜瓦傑,針對半總統制之國家,提出了三項共同特徵:
- 總統為人民直選產生。
- 總統有一些特殊的行政權力。
- 有一個獨立於總統外,向國會負責的內閣存在。
比較需要稍作的解釋的,是上述提到的特殊權力,泛指那些在議會內閣制以及總統制之設計下,不可能存在的權力。但卻明確規定在實施半總統制國家的憲法中,一般來說,總統擁有國防及外交的行政權力,且因為是直選產生,擁有較高的權力認受性。
歷史
第一個採行半總統制之國家,是德國的威瑪共和,但當時仍視為議會制的改良,參照第三共和。依據威瑪憲法,總統为兩輪投票制直接選舉产生,居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之上,可以隨時行使解散議會的權力,無需经议会同意自由任免總理;於必要時甚至可以依照憲法調動軍隊以及在緊急狀態下作出相關處置,因此總統實際上掌握最高行政權力,故阿道夫·希特勒被總統保羅·馮·興登堡任命為總理後,仍非最高領導人,需受總統的制約,直至興登堡去世後方取而代之,並把總統及總理合併為「元首」。
1958年夏爾·戴高樂再度主政後,其建立的第五共和有鑑於第三共和及第四共和议会制時期的失敗教训,國會經常行使倒閣權,造成政局不穩定之經驗,於是新憲法增強了總統的行政權,並有制衡國會的權限,包括國會行使倒閣权后,總統需解散國會,總統亦有解散國會的权力。
至今,法國是採行半總統制運作最具經驗的國家,總統擁有行政权,並有任免總理的权力,但國會仍有效制衡總統,法國的政局仍維持穩定。在歷史的因素下,也成為了法國的選擇,惟總統的行政權力仍構成爭議,特別是法國曾出現三次「左右共治」的局面(總統及總理),但一般而言,總統主權。
法國自1965年起,總統選舉為两轮选举制,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可當選為總統,如果沒有候選人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票數,則第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可以進入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候選人則當選為總統。自總統直選實行以來,從未有總統候選人可在第一輪投票中勝出。
总统是国家元首,还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並簽署行政命令的权力,同时也是国家军队的最高司令。當總統所屬的執政黨在國會佔過半,總統所委任的總理就是總統所屬政黨,變成由總統主政。但相反,在野黨在國會過半的話,那麼總統就會任命在野黨所推舉的人為總理,由在野黨主政,但總統享有部分國防及外交的權力。在政治學裡,稱為換軌(或稱“左右共治”),是名副其實的雙首長制。
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或者拒绝政府的施政纲领而迫使政府向总统提出集体辞职。憲法慣例,由總統主理外交,对全民负责;總理主理內政,对议会负责。
優缺點
優點
- 法理上倒閣與解散機制可以化解行政與立法的僵局。
- 總統權力強化,比較不受國會的影響,有助於政局的穩定。
缺點
- 總統處於超然地位,位於行政及立法之上,不受立法限制。
- 二元權力結構,總統與閣揆之權力界限不易明確區分,如果兩個權力引擎同時發動而向相反的方向推動,則可能對抗爭權,引發政爭。
- 行政權割裂,缺乏統一領導,可能妨礙行政效率。
- 總統與閣揆同一政黨時,總統有權,但不對國會負責,而閣揆無權,卻須對國會負責,形成總統有權無責,閣揆有責無權,不符責任政治原理。
- 總統若缺乏民主素養,可能僭越弄權,按己意組成御用內閣、少數政府,導致國會反彈,行政與立法僵局難解,形成施政難以推動的無能政府。
與總統制及內閣制的比較和運作
半總統制之下,總統與國會權力完全分離,因此執政者必須在行政、立法兩者相互兼顧,得著重總統與國會多數黨的互動關係,並大致有三種可能:
- 當總統和國會的多數黨屬於同一政黨時,總統成為國家的權力中心,內閣與國會的運作均由總統操控。此時政治運作順利,內閣有總統主動協調,不會提出在國會不能通過的法案;相對的,國會對於內閣提出的法案,在總統的斡旋下,不會否決內閣提出的法案。
- 當總統和國會的多數黨屬於不同政黨時,總統選擇任命國會多數黨的人選為閣揆,在政治運作上稍微緊張,總統無法全面介入內閣與國會間的運作,不過內閣為國會多數黨所同意之人選,因此內閣不會提出在國會不能通過的法案;相對的,國會對於內閣提出的法案也不會否決。在法國的經驗是,總統不主動介入此種情形的內閣與國會間的運作,不過內閣亦會尊重總統,將一些權力給予總統行使,在慣例裏,一般是國防與外交方面的權力。
- 當總統和國會的多數黨屬於不同政黨時,若總統選擇同黨或其他非國會多數黨的人選為閣揆,在政治運作上將非常緊張,國會多數黨與內閣及總統對立,內閣對國會提出的法案,會受到國會多數黨的不信任與嚴重牽制,迫使內閣與總統對國會多數黨妥協。在一些半總統制國家,總統會透過行使主動的解散權,嘗試化解此種僵局;但在一些沒有主動解散權的半總統制國家,會造成相當嚴重的憲政問題。
半總統制與總統制有以下幾個相似特徵:
- 總統擁有相當程度的行政權,在一些實際運作上,甚至超越總統制的總統。
- 因總統有固定任期,政局較穩定。
- 總統與議會均由人民分別直接選舉產生。
但半總統制同時又具備議會制以下幾個特點:
- 總理領導的內閣向國會負責。
- 國會能對內閣表示不信任。
- 可能不固定的國會議員任期,閣員亦可能兼任國會議員。
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為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擁有解散國會、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等權力,甚至可以在國家實施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上述權利(如美國總統不能隨時解散國會)。因此半總統制國家的三權分立上,實質上總統仍掌握最高行政權力,總統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易造成憲政危機。
實行半總統制的國家
施行半總統制在目前是全球多數共和制國家所採取的制度,多為新興民主國家、曾經嘗試施行內閣制卻失敗、或實行內閣制但總統擁有一定行政權力,各國間制度施行細則和選舉制度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国家元首和內閣首長的权力划分比较明确,国家元首對外、內閣首長對内。
由於各自宪法、传统、现实状况以及政党生態的不同,而会呈现出不同的运作模式。
總統-國會制
總統擁有最高的行政權力,可以不經國會同意任免總理,總理及內閣受總統領導,內閣首長由總統任命、免除、替換不須徵詢議會的意見,惟總理代表政府向議會問責,其職位更類似於一個超級部長。國會可以行使倒閣權,但總統有權解散國會。實行國家如下:
俄羅斯
阿塞拜疆
巴勒斯坦
叙利亚
中華民國
秘魯
刚果(布)
阿布哈茲
南奥塞梯
纳米比亚
莫桑比克
塞内加尔
毛里塔尼亚
總理-總統制
總統負責任命總理和內閣,總統擁有較多的行政權力,總統任命的總理須得到國會的同意,只有國會有權撤換總理和內閣,但總統有權解散國會。實行國家如下:
阿尔及利亚
布吉納法索
几内亚比绍
刚果(金)
埃及
法国
立陶宛
波蘭
葡萄牙
羅馬尼亞
烏克蘭
格鲁吉亚
蒙古
斯里蘭卡
北塞浦路斯
突尼西亞
尼日尔
马达加斯加
佛得角
马里
海地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註釋
外部連結
- 法國的行政決策機關─半總統制
- 民視專訪 賴清德主張「完整雙首長制」-民視新聞
- 推倒高牆 賴清德:要從憲政改革開始,民進黨也要超越藍綠 - 三立新聞台
參見
- 總統制
議會制(內閣制)- 委員制
-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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