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撫


巡撫,尊稱為撫臺撫軍。為中國14世紀-20世紀初的地方官制名稱,統治區域可能由從數千平方公里至數十萬平方公里,权力大于今日仅负责行政事务之省長,统筹地方行政、军事、司法权力。清朝巡抚多有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頭銜,副都御史俗稱御史中丞,故习称巡抚为中丞


越南阮朝也模仿清朝的职官制度,设有巡抚一职。




目录





  • 1 簡介


  • 2 清代巡抚设置


  • 3 相關條目


  • 4 参考文献




簡介


巡撫官制出現在明朝。明太祖以宰相胡惟庸糾結地方勢力意圖叛變為藉口,除了廢除中央的宰相制度外,太祖也積極改革地方制度,將元制的行省一人獨享的的軍事、行政、司法權力分拆成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份三权分立,分别直属中央。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標「巡撫」陝西(意為巡行地方,撫鎮軍民),[1]「巡撫」這個名稱開始被使用。爾後,皇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巡抚地方,事毕复命,名义称巡抚。明宣宗時,各省常设巡抚渐成制度。巡抚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


明英宗在1457年奪門復辟後,一度廢除巡撫制度,到次年才恢復。[2]巡抚在嘉靖时才成为真正的常设官职。一般来说各省巡抚衙门都是跟布政使司衙门在一起的,除非巡盐、巡海、操江这样专门性的巡抚,或是三不管地带的湘南、郧阳巡抚,衙门会在就近方便的地方。


巡撫的職責主要是稅收、水利、內政,不過通常也有調動軍隊的權力,不過並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在管轄區域來講,14世紀的巡撫所轄區域大小存有很大的分別,大者統轄兩省十數萬平方公里,如閩浙,有些則只有數座城府,甚至只得一、二府,如大同、宣德、順天等。至15世紀後,發展成以省區為單位,配置一位巡撫。


1644年清兵入關,入主燕京的清朝承襲明朝的巡撫制度,並沿用舊名稱。清朝在全國設立了16個巡撫,正式官衔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某地等处事”,為从二品常设官位,若加衔兵部右侍郎者则为正二品。其职兼管行政与司法,少数(清朝中叶以后则全部)兼管一省军事者加衔“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故并不等於今日之省長。今日之省长,只管辖一省之行政事务,大致相当于清代的布政使。清朝道員、布政使、巡撫、總督之爭履履發生,如徐之銘與劉銘傳等。



清代巡抚设置



  • 顺治元年(1644年)
    • 五月癸巳(6月10日),设顺天巡抚

    • 五月甲辰(6月21日),设宣府巡抚

    • 七月壬辰(8月8日),设山东巡抚

    • 七月甲辰(8月20日),设登莱巡抚、山西巡抚

    • 七月壬子(8月28日),设保定巡抚、河南巡抚

    • 十月乙丑(11月9日),设天津巡抚


  • 顺治二年(1645年)
    • 四月辛酉(5月4日),设陕西巡抚、甘肃巡抚、宁夏巡抚

    • 五月丁亥(5月30日),设延绥巡抚

    • 五月庚寅(6月2日),设凤阳巡抚

    • 七月乙卯(8月26日),设江宁巡抚、安庐池太(安徽)巡抚

    • 七月己未(8月30日),设郧阳巡抚、湖广巡抚、偏沅巡抚

    • 七月丁丑(9月17日),设操江巡抚

    • 十月丙申(12月5日),设南赣汀韶(南赣)巡抚

    • 十月丙午(12月15日),设浙江巡抚、江西巡抚


  • 顺治四年(1647年)
    • 二月戊戌(4月1日),设福建巡抚

  • 顺治五年(1648年)
    • 闰四月癸卯(5月30日),设四川巡抚

  • 顺治六年(1649年)
    • 五月丙子(6月27日),设广东巡抚、广西巡抚

    • 五月癸未(7月4日),裁天津巡抚、安徽巡抚、凤阳巡抚

    • 八月丁酉(9月16日),裁保定巡抚


  • 顺治九年(1652年)
    • 四月丁未(5月13日),裁宣府巡抚、登莱巡抚

  • 顺治十五年(1658年)
    • 六月辛未(7月5日),设贵州巡抚

    • 七月己酉(8月12日),设保定巡抚


  • 顺治十六年(1659年)
    • 正月癸卯(2月2日),设云南巡抚

    • 八月癸巳(9月20日),操江巡抚改称安徽巡抚


  • 顺治十七年(1660年)
    • 二月壬寅(3月27日),设凤阳巡抚

  • 顺治十八年(1661年)
    • 十月辛酉(12月6日),裁顺天巡抚


  • 康熙元年(1662年)
    • 九月壬午(10月23日),裁延绥巡抚

  • 康熙三年(1664年)
    • 四月戊申(5月11日),裁郧阳巡抚

  • 康熙四年(1665年)
    • 五月丁未(7月4日),裁凤阳巡抚、宁夏巡抚、南赣巡抚

  • 康熙十五年(1676年)
    • 五月乙酉(6月14日),设郧阳巡抚

  • 康熙十八年(1679年)
    • 二月辛巳(3月27日),裁郧阳巡抚


  • 雍正元年(1723年)
    • 偏沅巡抚改称湖南巡抚,湖广巡抚改称湖北巡抚


  • 雍正二年(1724年)
    • 十月己亥(12月14日),裁直隶巡抚


  • 乾隆十三年(1748年)
    • 十一月庚辰(1月18日),裁四川巡抚

  •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
    • 三月乙卯(4月4日),裁甘肃巡抚


  • 光绪十年(1884年)
    • 十月癸酉(11月19日),设新疆巡抚

  • 光绪十一年(1885年)
    • 九月庚子(10月12日),福建巡抚改设台湾巡抚

  •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
    • 四月丁卯(5月20日),裁台湾巡抚

  •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
    • 七月乙丑(8月30日),裁湖北巡抚、广东巡抚、云南巡抚

    • 九月戊辰(11月1日),恢复设立湖北巡抚、广东巡抚、云南巡抚


  • 光绪三十年(1904年)
    • 十一月庚辰(12月12日),裁湖北巡抚、云南巡抚

    • 十二月丁卯(1月28日),设江淮巡抚(由漕运总督改)


  •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 三月庚寅(4月21日),裁江淮巡抚

    • 六月己未(7月19日),裁广东巡抚


  •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
    • 三月己亥(4月20日),设奉天巡抚、吉林巡抚、黑龙江巡抚


  • 宣统二年(1910年)
    • 三月辛酉(4月26日),裁奉天巡抚


相關條目


  • 總督

  • 督抚同城

  • 欽差大臣

  • 省長


参考文献




  1. ^ 《明史》卷三


  2. ^ 《明史》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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