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全国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集体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1]。依照现行八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即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产生之日到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2]。
目录
1 緣由
2 权利
3 义务
4 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
5 知名全国人大代表
6 参考文献
7 参见
緣由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3]。
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全國人大代表,由相應省級人民代表大會間接選舉產生。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的中國公民產生。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由居住在中國大陸的臺灣省籍公民中產生。
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委辦公廳分別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全國人大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全國人大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大會議。
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有[4]:
- 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 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 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 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 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物质保障。
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有[5]:
- 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 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知名全国人大代表
申纪兰(女,全国劳动模范,第一至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帕巴拉·格列朗杰(第十一世帕巴拉活佛,第二至五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八至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三至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参考文献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条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和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章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章,及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参见
- 国民大会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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