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


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是由江苏省文物局提出,由江苏省政府批准,上报国务院备案,正式对外公布并树立标志的江苏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目前已公布七批,共计833处。


  • 第一批:江苏省人民委员会于1956年10月18日公布,共152处。[1]

  • 第二批:江苏省人民委员会于1957年8月30日公布,共190处。[1][2]

  • 第一、二批重新公布:江苏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3月25日将第一、二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调整为128处,重新公布:[1][3]
    • 近现代历史遗迹及革命纪念建筑物(15处)

    •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34处)

    • 石刻及其他(42处)

    • 古墓葬(32处)

    • 古遗址(5处)


  • 第三批:江苏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3月25日公布,共135处:[4]
    • 近现代历史遗迹及革命纪念建筑物(47处)

    •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59处)

    • 石刻及其他(17处)

    • 古墓葬(8处)

    • 古遗址(4处)


  • 第四批:江苏省人民政府于1995年4月19日公布,共115处。[5]

  • 第五批: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10月22日公布,共163处,另扩展项目7处:[6]
    • 古遗址(25处)

    • 古墓葬(16处)

    • 古建筑(53处)

    • 石刻(3处)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6处)


  • 第六批: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6月5日公布,共104处,另扩展项目1处:[7]
    • 古遗址(14处)

    • 古墓葬(8处)

    • 古建筑(48处)

    • 石窟寺及石刻(2处)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2处)


  • 第七批: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30日公布,共188处,另扩展项目5处:[8]
    • 古遗址(33处)

    • 古墓葬(12处)

    • 古建筑(66处)

    • 石窟寺及石刻(5处)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70处)



列表


列表如下,已经升格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者不再列入。


索引: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徐州市、连云港市、宿迁市、盐城市、泰州市、南通市




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常州市



镇江市



扬州市



淮安市



徐州市



连云港市



宿迁市



盐城市



泰州市



南通市



参考文献




  1. ^ 1.01.11.2 第六章:文物调查保护. 苏州地方志. [2009-06-16]. [永久失效連結]


  2. ^ 大事年表. 江苏省地方志. [2009-06-16]. 


  3. ^ 第一、二批(1982年3月公布). 江苏省地方志. [2012-04-13]. 


  4. ^ 第三批(1982年3月公布). 江苏省地方志. [2012-04-13]. 


  5. ^ 第四批(1995年4月公布). 江苏文化共享工程. 2005-11-07 [2009-05-16]. 


  6. ^ 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中国江苏网. 2002-10-22 [2009-05-16]. [永久失效連結]


  7.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8.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永久失效連結]



参见



  • 江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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