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夫姓


冠夫(妻)姓,與「夫妻同姓」不同,是指結婚後在自己原有的姓氏前面,加上配偶的姓氏。「夫妻同姓」則是婚後有一方將原本的姓氏改為配偶的姓氏。因此冠夫(妻)姓的一方,名字當中就會有兩個姓氏,最前面是配偶的,再來則是自己原有的姓氏。如連戰的妻子「連方瑀」,其實本名「方瑀」,姓方,婚後在方姓前面加上夫姓連字。




目录





  • 1 现代法律规定


  • 2 传统风俗习惯


  • 3 参见


  • 4 参考资料




现代法律规定


现代国家的法律对于缔结婚姻后夫妻姓氏更改有所限定的,大体有以下5种情形:


  1. 坚持“妻从夫姓”原则,但是具体排序的执行上各国略有差异。如瑞士《民法典》第160条规定:“(一)丈夫的姓氏为夫妻共同姓氏。(二)新娘有权当面向公民身份登记官员提出要求,将自己原有姓氏置于夫姓之前。”而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第1000条规定要求一般嫁娶婚,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例外則是招贅婚,贅夫要冠妻子之姓。

  2. 实行“约定从一”原则(即必须择夫妻原本姓氏之一作为夫妻的共同姓氏),无约定时则从夫姓。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作此规定。

  3. 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作此规定。

  4. 各自保持原姓原则。如《中华民国民法》第1000条(1998年修正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4条,均作此规定。


传统风俗习惯


夏商周以前的上古时代,华夏族的祖先有的区别,“姓”(从字源借,从女从生)是母系部落的标志,同姓者为同母、同祖母、同母系祖先所生后代,女子皆以姓称,如晋文公夫人称作“齐姜”(来自于齐国,姜姓)[1],卫庄公先后两位夫人分别被称作“庄姜”(来自于齐国,姜姓)、“厉妫”(来自于陈国,妫姓)[2];“氏”从土,是以居住地、职业、特长等来表示尊卑区别的称号,一般只有男子称“某氏”。随着父系权力的增长,“姓”和“氏”渐渐合一,而同姓者成为了同父、同祖父、同父系祖先所生后代。遵从上古风俗,汉族传统上采取夫妇别姓制,女性婚后保留原姓(即父姓),称为“某氏”或“某夫人”,均为原姓;魏晋南北朝后,始以夫姓称呼已婚女性为“某夫人”,但与冠夫姓的习俗不同,此称呼并不改变女性的本姓和本名,只是一种社交称呼,如东晋才女谢道韫嫁给王羲之的儿子王凝之,也被称为“王夫人”[3]


日本19世紀前,由於平民沒有姓,因此更沒有冠夫姓、改夫姓的習慣。明治維新後仿效西方國家,在1898年頒布的《戶籍法》中規定,「每戶都要有固定姓氏,子承父姓,妻從夫姓;分家後仍用原姓,不得任意更改」。二戰後的新《民事法》,雖然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婚前所定,或隨夫姓、或隨妻姓,但大多數日本女子婚後仍隨夫姓,少部分由女方招贅的女婿才會隨妻姓。這是屬於「夫妻同姓」,而不是「冠夫(妻)姓」


中國大陸、朝鮮、韓國、越南法律規定,夫妻除非結婚前原本就同姓,否則結婚後不能改動成同一姓氏,必須保持夫妻異姓;例如,金正恩的妻子李雪主姓李,金正恩的母親高英姬姓高。姚明的母親方孝悌姓方,姚明的妻子葉莉姓葉,習近平的妻子彭麗媛姓彭。但已婚女性在日常稱呼上仍常使用夫姓,例如稱呼已婚女士為「夫姓+太太」或「丈夫姓名+夫人」。台灣、香港、澳門、海外華人在20世紀初期至中期,不少人則用「夫姓+本姓」作為婦女婚後的姓,如方瑀嫁給連戰以後叫連方瑀。在自己姓氏前面加上丈夫的姓氏,就是「冠夫姓」。


「冠夫姓」不是「雙姓」,張簡、范姜等常見的雙姓,是因為家族或歷史因素,將雙方的姓氏並列在一起。而「冠夫姓」則是因為結婚後在自己原有姓氏的前面加上對方的姓氏,因此不是雙姓。


現時台灣《民法》規定,冠夫姓者,法律上的姓氏仍是第一個字,其餘則為名。(如「連方瑀」在法律上是「姓連,名方瑀」,而不是雙姓「連」「方」)。近年來在台灣,大部分的人結婚後維持夫妻別姓,冠夫(妻)姓的習慣已經漸漸減少。[原創研究?]



参见


  • 女性姓名

  • 日本夫妇别姓问题


参考资料




  1. ^ 《史记·晋世家》:“太子申生,其母齐桓公女也,曰齐姜,早死。”


  2. ^ 《左传·隐公三年》:“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又娶于陈,曰厉妫。生孝伯,早死。”


  3. ^ 见《世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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