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吞併琉球
日本吞併琉球指的是1872年至1879年期間大日本帝國廢除並吞併琉球國、設置沖繩縣的一系列歷史事件。明治時代日本政府將此事稱為「琉球處分」(日语:琉球処分/りゅうきゅうしょぶん Ryūkyū shobun),其中設置琉球藩為「第一次琉球處分」,設置沖繩縣為「第二次琉球處分」。
目录
1 概要
2 相關條目
3 註釋
4 參考文獻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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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瑤灣事件後,1872年2月12日(舊曆1月5日),奈良原幸五郎(奈良原繁)、伊地知貞馨向鹿兒島縣報告稱琉球王府對此事的處置失當。同年7月5日(舊曆5月30日),大藏大輔井上馨建議將「琉球國的版籍收回」。6月2日,正院對此予以承認,以「如此曖昧之事不得不要予以匡正。此之處分應該如何」(如此曖昧の事匡正せざるべからず。之を処分する如何して可ならん)進行下問,此是明治政府第一次使用「處分」一次。作為回應,外務省提出了三條:一,停止與外國的私交;二,將琉球王尚泰列為華族;三,冊封尚泰為琉球藩王。
7月26日(舊曆6月21日),鹿兒島縣派官員來到琉球,將催促琉球派人去東京慶賀明治維新的命令傳達給伊地知貞馨。尚泰王派遣尚健(伊江王子朝直)、向有恒(宜灣親方朝保)、向維新(喜屋武親雲上朝扶)等人組成慶賀使節團赴日本。8月30日(舊曆7月27日)到達鹿兒島,9月16日(舊曆8月14日)到達東京。10月16日(舊曆9月14日),明治天皇宣佈冊封尚泰為琉球藩王,位列華族,將琉球國降格為琉球藩。10月22日(舊曆9月20日),賜予尚泰王新貨幣和紙幣三萬日圓。
10月30日(舊曆9月28日),琉球的外交權被移交日本外務省。11月20日(舊曆10月10日),日本政府宣佈替琉球償還的負債20萬兩。但琉球王府為了維持自己的主體性,拒絕了這個提議,以大藏省為擔保人,自東京國立銀行低息貸款20萬日圓來償還債務。[1]
1875年5月13日,日本決定派松田道之前往琉球。29日,下達讓松田道之廢止琉球王府由清朝冊封的命令。7月10日到達那霸,將明治政府的書簡交付給在首里城內的毛鳳來(富川親方盛奎)、毛有斐(池城親方安規)、向居謙(浦添親方朝昭)三位三司官。斷絕與清的外交關係遭到尚泰王的斷然拒絕,尚泰王派毛有斐和馬兼才(與那原親方良傑)等赴東京交涉。日本不准其請,更剝奪琉球的審判權和警察權,將其劃歸內務省管轄。[2]尚泰王派遣向德宏(幸地親方朝常)、林世功(名城里之子親雲上春傍)等赴清朝交涉,又向西方列國駐清和駐日本的公使分別致書要求交涉。在東京的琉球大臣也多次請願。
1879年1月26日,松田道之再次來到琉球,敦促尚泰王中止與清朝的外交關係,但再度遭到拒絕。3月27日,松田道之第三次來到琉球,此次帶來了日本軍隊300餘人、警官160餘人強行進入了首里城,宣佈廢除琉球國的命令。尚泰王聞訊憂驚而病,以尚弼(今歸仁王子朝敷)代理事務。向居謙等三司官向松田交涉,遭到拒絕。4月4日,日本在琉球之地設置沖繩縣,任命鍋島直彬為沖繩縣知事。琉球國自此正式滅亡。
琉球被日本吞併引發清朝與日本的外交糾紛,清朝一直主張恢復琉球王的社稷,是為琉球案。反對日本統治的琉球人紛紛流亡清朝。直到清朝在甲午戰爭中敗於日本,將台灣割讓予日本之後,才不再重提琉球案。
相關條目
- 八瑤灣事件
- 牡丹社事件
- 琉球藩
- 琉球案
- 脫清人
- 慶長琉球之役
- 日本吞併朝鮮
- 日清戰爭
- 日台戰爭
註釋
^ 《清末中琉日關係史研究》,261頁
^ 《清末中琉日關係史研究》,285頁
參考文獻
- 橫山學「宝玲叢刊 琉球所属問題関係資料第6巻 琉球処分上・中」本邦書籍,1980年。
- 橫山學「宝玲叢刊 琉球所属問題関係資料第7巻 琉球処分下」本邦書籍,1980年。
(简体中文)西里喜行. 清末中琉日関係史の研究 [《清末中琉日關係史研究》]. 胡連城等譯.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ISBN 978-7-5097-08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