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英语:Inciting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是指任何人或任何組織試圖煽動顛覆一個國家的統治政權的罪名。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国际标准,约翰奈斯堡原则第1.1原則要求这一指控应当有明确、清楚的法律定义,使个人可以明确某一具体行为属于非法行为。[1]
目录
1 國際上的討論
2 地區差異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
2.1.1 已被定罪的人员
2.1.2 等待判的人員
2.2 美国
2.2.1 被定该罪名的部分人员
2.3 英国
2.4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3 参见
4 参考文献
4.1 引用
4.2 来源
國際上的討論
1995年,在南非舉行的国际人权会议制订了《约翰奈斯堡原则》[2],特别强调言论表达和信息的自由不得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强加限制,除非政府能够面对独立,公正和公开的法庭,证明这些限制有法律依据,而且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国家安全利益的。证明的责任一方是政府。在国际人权的规范之下,唯有在整个国家或其领土受到立刻的、来自外部或内部暴力性质的威胁时,政府方可以宣布進入“安全紧急状态”。只有在这种特殊状态下,政府才能以立法形式,对本國憲法保障的公民权利,予以临时的限制。
另外,《乔纳罕斯堡原则》第2原則則特别将“国家安全利益”严格限制为“政府面对来自内部或外部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保护国家存在或领土完整的能力”。在該原則第1.3原則下,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必须是政府可以证明:一、該言論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合理威脅;二、為保護該利益而作出的限制為最低限度;三、相關限制與民主原則相兼容。[3]
地區差異
中华人民共和国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始现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
该罪名存在争议[5][6][7],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曾提出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8][9]2003年7月,李建强律师等人公开建议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2004年2月,独立中文笔会联署102人签名,要求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法律解释[11]。2008年2月,维权网发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要求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12]。
已被定罪的人员
刘宪立,1999年5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庆海,2001年4月5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01年6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9月获释,[13] 2008年底流亡泰国[14]。
陶君,2001年8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1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旺阳,2001年9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前后累计监禁22年。2011年5月5日获释,2012年6月6日在医院里神秘死亡,官方称其是自杀[16]。
王金波,2001年12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1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牟传珩,2002年9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8]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琦,2003年2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1月,有期徒刑3年,成都市武侯区法院[19];
陶海东,2003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
颜钧,2003年4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常青,2003年8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5年;[22]未上诉。
蔡陆军,2003年9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小宁,编写网刊《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宣传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和反腐败。2003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永忠,2003年10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5]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德普,2003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长福,2003年11月,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有期徒刑3年;[27]
姜立军,2003年1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8]未上诉。
桑坚成,2004年1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29][30]未上诉。
欧阳懿,2004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31]未上诉。
杜导斌,2004年6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2]2008年7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33]
张林,2005年7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5年,2009年8月提前获释;[3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贻春,2005年9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万平,2005年12月,重庆市法院,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服刑9年出狱;
任自元,2006年3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35][36][37]
李元龙,中国贵州《毕节日报》记者,曾以笔名“夜狼”发表过“从百岁老朽入党水开去”等文章。在上述文章中,李指出,103岁的老人被中共招纳入党显示了党“外强中干,信心严重不足”。2006年7月13日,即开庭两个月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元龙案做出一审判决:李元龙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38]
郭起真,2006年10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39]
李建平, 2006年10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40]
高智晟,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张建红,2007年3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41]
陈树庆,2007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42]
荣杰阿扎,藏族牧民,2007年11月,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8年;[43]
杨春林,2008年2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胡佳,2008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吕耿松,2008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4]
陈道军,2008年11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45]
刘晓波,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46],2009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47]2010年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辽宁省抚顺市监狱服刑,同年10月获得诺贝尔和平奖,2017年7月13日在沈阳因为肝癌去世。
张起,2009年7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48]2009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谭作人,2010年2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49];2010年6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岁雄,2011年1月,广西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年6个月;[50]
刘贤斌,2011年3月,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零4个月。[51]
張海濤,2014年6月4日因參與紀念六四25周年活動而遭到當地警方拘捕,2016年1月15日以煽動顛覆國家罪、為境外提供情報罪被判19年。新疆沙雅監獄服刑。[52]
胡石根,2016年8月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7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5年。[53]
彭宇華,2017年11月28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李明哲,2017年5月26日,經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證實,中華民國公民李明哲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經中國大陸檢查機關批准後,已由湖南省国家安全厅逮捕審訊后移交司法機關,於2017年11月28日由湖南省岳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成為首個被此罪名入獄的台灣人。
吴淦,2017年12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判处709事件被捕的维权人士吴淦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54]。
扎西文色,2018年5月22日,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法院,有期徒刑5年。推动藏語教育,倡导藏族文化者。[55]
秦永敏,2018年7月11日,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中国人权观察创办人[56]。
等待判的人員
周世锋、王全璋、赵威、李姝云,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助理被警方拘押六个月之后于2016年1月13日被批准逮捕。[需要解释]- 符海陸,2016年5月29日,四川成都男子,因为製作影射六四事件的酒,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刑事拘留,現在被羈押在成都市看守所。[來源請求]
- 2016年11月-12月間,人權律師江天勇、四川人權運動成員陳雲飛,被指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在聖誕節左右失蹤後至今仍無消息,人間蒸發。[57]
权平,中国吉林留学生,因为身穿印有“习包子”和“大撒币”字样的T恤衫而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2017年2月15日上午9点30分在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开庭,现被关押在延边市看守所。[58]
美国
在主张颠覆政府罪中,如犯下教导、鼓吹、或者鼓励推翻或破坏政府,将会罚款或监禁不超过二十年,或两者兼并,犯案五年内不得在政府公关工作。[59] 1940-1957年,根据《史密斯法》,大约215人被起诉,包括共产党人、无政府主义者和法西斯主义者。 1957年的一系列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将该法令下的若干定罪理由扭转为违宪。 在1957年,最高法院在耶茨诉合众国案中限制了丹尼斯案判决的作用,在耶茨案中,法院判决《史密斯法》"不禁止暴力推翻政府的抽象学说的宣扬"。最终,在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中判决“仅仅是鼓吹”暴力在本质上是"受保护的言论"。布兰登伯格案事实上是对丹尼斯案的推翻,明确了不受到法律保护的言论只能是造成了“迫在眉睫的不法行为”的言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被記者问到诺贝尔和平奖颁奖仪式可能因刘晓波在服刑而无法颁奖表示,“在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方面,国际社会不应该有双重标准。许多国家都有针对煽动罪的法律规定,例如《美国法典》,还有英国的《1351年叛国法令》”[60]。(注:美国法典§ 2385 -主张颠覆政府罪《史密斯法》"不禁止暴力推翻政府的抽象学说的宣扬"。1957年,在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中判决“仅仅是鼓吹”暴力在本质上是"受保护的言论"。布兰登伯格案事实上是对丹尼斯案的推翻,明确了不受到法律保护的言论只能是造成了“迫在眉睫的不法行为”的言论。1351年叛国法令最后一次被执行是1946年处决威廉·乔伊斯,目前尚不清楚这项法令是否还存在或有其他修订版本。)[61]
虽然美国宪法第三條第三項亦设置颠覆罪[62],相似案件中,自由主义者往往认为美国的颠覆罪不危害个人自由,却认为中国的颠覆罪危害个人自由。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戴杰指出,美国法典中提到的“颠覆政府罪”与中国刑法中所确立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根本性的区别。他说:“在美国,我们只惩处鼓吹和宣传以暴力阴谋颠覆政府的人以及实际颠覆政府的行为。假如某人仅仅是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说,政府的作法错了,或者政府应该改朝换代了,只要这个人不采取实际行动颠覆政府,或者鼓吹使用武力或暴力颠覆政府,美国法律就不会来找他的麻烦。” 原北京大学讲师、中国宪政学者王天成指出,美国法典中的煽动颠覆政府罪的罪名若要成立,必须以通过暴力推翻政府为先决条件。[63]高铭暄教授指出,征集他人签名,已经不是言论问题了,而是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64]
被定该罪名的部分人员
劳伦斯·马克森·韦格,1951年。[65]
英国
1351年,英国就有了《關於叛国的法令》,犯这种罪要受到极大的惩罚。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在朝鲜,犯这种罪,就等于说了朝鲜最高领导人的坏话[來源請求],要判绞刑或被驱除出境。
参见
危害国家安全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
- 政治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持不同政见者列表
参考文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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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翰奈斯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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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因言获罪”是对刘晓波案判决的误读——刑法学专家谈刘晓波案与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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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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