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行政區劃示意圖


臺灣地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歷次版本中稱為自由地區,亦称臺澎金馬地區臺澎金馬臺閩地區,是指自1955年大陳島撤退之後迄今,中華民國有效管理的領土[1],與1949年國共內戰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的「大陸地區」相對。涵蓋範圍包括臺灣及附屬島嶼、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烏坵列嶼、釣魚臺列嶼、東沙群島、南沙群島之太平島與中洲礁[2][3],全由島嶼構成。由於臺灣為最主要的組成領土,因此得名。




目录





  • 1 使用


  • 2 認知差異


  • 3 行政區劃


  • 4 参考文献

    • 4.1 註釋



  • 5 參見




使用


目前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表示其有效統治領土的用詞上尚未統一,但以使用「臺灣地區」為主:



  • 臺灣地區 - 主要使用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兩岸關係相關法律。


  • 臺澎金馬(地區) - 部分政府文件使用。主要用於表示中華民國現有統治範圍的場合。[4]


  • 臺閩地區 - 主要在政府的統計刊物中使用,使用情形與「臺澎金馬」類似。在統計刊物中,臺灣地區僅指臺灣本島與澎湖群島。[5]


  • 自由地區 - 最早出現於《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相對於由中國共產黨所佔領的「淪陷地區」。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後所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6]沿用之,指中華民國政府目前的治權範圍,相對於「大陸地區」以及疆域內中國共產黨統治區域以外非屬於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區域。


認知差異


「臺灣地區」一詞的意義,依各方立場解釋不同而有差異。






















國家政權或國際組織
認知立場
法源依據
備註

 中華民國
兩大政治陣營——泛藍及泛綠各有不同的解讀。惟目前共識是同意在中華民國一中基礎上以「臺灣地區」處理涉及「大陸地區」的事務。泛藍陣營認為該用法避談國號,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在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之內不允許有其他國家的出現,而是以「大陸地區」和「自由地區」的地區之間的關係去面對此問題。「自由地區」指的是台澎金馬地區。基於此原則,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同屬一個中國,即中華民國一國兩區,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關係。《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

泛綠陣營傾向認為「中華民國(臺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間是一邊一國或兩國關係,認為中華民國的領土僅及於臺澎金馬及其附屬島嶼,主張中華民國是台灣,且現在總統、副總統與國會均於臺澎金馬選出,再加上「地區」字樣是對臺灣的不尊重與自我矮化。然而民進黨政府執政時期仍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關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於一個中國原則,不承認中華民國和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及合法性;由此衍生出臺灣當局及臺灣地區領導人的特定稱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來處理海峽兩岸關係,與此對應的是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

 美國
承認(recognizes)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認知(acknowledges)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目前在世界概況中將中國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以相同顏色標註[1],但美國從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2][3][4],並反對兩岸任何一方改變現狀。《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與臺灣關係法》
《臺灣旅行法》
美國政府以美國在臺協會來處理美臺關係事務,協会成员来自美國國務院。

 联合国

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聯合國將臺灣地區定義為中國臺灣省。


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註 1](括弧內為各行政區簡稱)

直轄市(6)

省(2)[註 2]

臺北市(北)
新北市(新北)
桃園市(桃)
臺中市(中)
臺南市(南)
高雄市(高)[註 3]

臺灣省(臺)

福建省(閩)

市(3)

縣(13)

基隆市 (基)
新竹市 (竹市)
嘉義市 (嘉市)

新竹縣 (竹縣)
苗栗縣 (苗)
彰化縣 (彰)

南投縣 (投)
雲林縣 (雲)
嘉義縣 (嘉縣)

屏東縣 (屏)
宜蘭縣 (宜) [註 4]
花蓮縣 (花)

臺東縣 (東)
澎湖縣 (澎)

金門縣 (金)
連江縣 (馬)[註 5]

區(164)、山地原住民區(6)

縣轄市(14)、鎮(38)、鄉(122)、山地鄉(24)



参考文献




  1.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法務部. 2005-06-10. 


  2.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移民署法規查詢系統. [2015-06-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19) (中文(台灣)‎). 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3.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全球網. [2015-06-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19) (中文(台灣)‎). 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4. ^ 中華民國政府再次重申對臺澎金馬的主權地位 - 中華民國外交部


  5. ^ 臺閩地區各縣市最近五年營利事業家數增長情形統計表 -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6. ^ 中華民國總統府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註釋




  1. ^ 「自由地區」是指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統治範圍臺澎金馬。


  2. ^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在經省制虛級化後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3. ^ 東沙群島與南沙群島的太平島、中洲礁由高雄市旗津區中興里管轄。


  4. ^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行政上劃歸宜蘭縣頭城鎮,但與日本存在主權爭議,未恢復實際管轄。


  5. ^ 連江縣統轄範圍僅有馬祖列島,常以「馬祖」稱之。



參見




  • 臺灣島:台灣地理、台灣歷史


  •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疆域、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 臺灣省、福建省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首都


    • 中華民國島嶼列表:金門、馬祖、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



  • 台灣地位未定論、特殊兩國論、一邊一國、四階段論


  • 台灣問題:台海現狀、台灣海峽飛彈危機

  • 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

  • 其他華人地區:中國大陸、港澳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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