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







銀行是以支付、存款、储蓄 、貸款、电汇等業務,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1880年描寫銀行的油畫





中國銀行的標誌採用古銅錢,早在唐憲宗時代中國出現飛錢這種最早的金融票據制度。




東歐的銀行




目录





  • 1 历史


  • 2 運作模式


  • 3 定義


  • 4 銀行的廣義商業角色


  • 5 經濟功能


  • 6 種類

    • 6.1 中國大陆


    • 6.2 香港


    • 6.3 台湾



  • 7 銀行家


  • 8 世界各地有影响力的银行

    • 8.1 亚洲


    • 8.2 欧洲


    • 8.3 美洲



  • 9 参考文献




历史


在欧洲,最早的银行出现于13世纪義大利的威尼斯,而德国在汉堡、英国在伦敦也相继设立了银行。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银行在欧洲得到了普遍发展,很多至今对社会具有很大影响力的银行都在此期间陆续创立成型,如英国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瑞士瑞银集团等。


在宋朝時期中國出現了具有高利貸性質及無利息存款業務的錢莊與票號,第一家具有近代特徵的银行是上海中国通商银行,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成立。在汉语“银行”一词当中,“银”往往代表的就是銀錢,而“行”则是对大商业机构的称谓。把办理与银钱有关的大金融机构称为银行,在中国最早见于太平天国洪仁玕所著的《资政新篇》。



運作模式




銀行存摺是傳統上開戶者一定會拿到的交易證明文件,但近年部分銀行不再提供存摺,只提供月結單




歐洲一家銀行提款時的提款單


在德國、日本等地,銀行主要由產業公司擔任經營者;在其他國家,如美國,非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銀行。


銀行承擔支付現金、支票兌現、支票託收予客戶的責任。另外也提供客戶其他付款方式,如電匯、終端機以及自動櫃員機(ATM)。


銀行收受以存款、定期存款和發行鈔票與債券類等憑證作為貸款用途。這些貸款,借錢,接受資金存入往來帳戶,接受定期存款和發行的債務證券,如紙幣和債券。銀行的放貸用於貸款給客戶、分期付款、以及投資有價證券和其他貸款用途。


銀行可以提供所有付款服務,對多數公司、個人以及政府而言,銀行帳戶是必備的。其他提供付款服務的非銀行業者,如匯款公司,通常並不視為銀行帳戶的替代者。


銀行借款大部分來自家戶單位、非金融公司,借款對象也多為家戶單位和非金融公司。非銀行業者的貸款人在多數狀況下儼然是銀行替代者,貨幣市場、現金管理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常常能提供借款功能。



定義


各國對銀行定義不同,在英國法律裡,銀行是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1],營業項目包括:


  • 辦理現金帳戶

  • 兌現支票

  • 支票託收等

多數英國普通法承認票據交換法,票交法規範包括支票在內的轉讓工具,對於具備此功能的銀行定義如下:銀行是一個法人,不必然為公司,負責承辦銀行業務(第二條)。雖然這個定義很一般,卻有相當的功用。因為這個定義確認法律上以銀行交易(如支票)作為認定基礎,而不是以銀行的組織或管制為依據。


英國普通法不是以規範定義銀行業務,大多以上述定義加以規範。部分英國普通法對於銀行業務或銀行自有一套規約。探討這些定義時,要留意有些定義標準為銀行業務的合法性,但通常合法性並非必要條件。尤其多數定義都基於進入管制和監理的合法性,而不是管制銀行經營實務。然而,這些歸約定義幾乎都反應普通法的定義。舉凡如下:


  • “銀行業務”意指收受現金或存款、支付或託收客戶支票、代墊款、以及本法所授權的其他業務(銀行法 (新加坡),第二條)。

  • “銀行業務”是部分接受或全部接受:

  1. 普羅大眾現金、存款、儲蓄、或其他類似攤還帳戶,期限在3個月內...或是其餘更短的期限;

  2. 支付或託收客戶支票;(香港銀行條例,第二條)。要注意這個定義的例子延伸到收受任何不到3個月的攤還存款,接受港幣1百萬以上、期限長於3個月存款的公司,在香港應視為存款公司,而非銀行。

隨著金融終端交易(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at Point Of Sale;EFTPOS)、直接借貸與網路銀行的產生,在大部分銀行體系中支票失去作為支付工具的主要地位,法律理論隨之建議以支票為基礎的定義應該放寬到包括處理客戶現金存款的金融機構,確保客戶即使不使用支票,也能夠經由第三方進行款項收付。(例如,紐西蘭的Tyree銀案法案例,A L Tyree, LexisNexis 2003,第70頁)。



銀行的廣義商業角色




銀行金庫


銀行業務已不僅限於銀行,包括其他商業業務:


  • 發行紙鈔(由銀行發行,持有者可要求其履行支付義務)

  • 經由電匯、終端機、網路銀行或其他方式進行付款

  • 發行銀行匯票和支票

  • 辦理定期存款

  • 預借現金、分期付款或其他類似貸款

  • 辦理信用狀開狀和轉開、擔保、履約保證金、證券承銷、和其他表外項目曝險

  • 文件擔保與保險箱業務

  • 幣別轉換

  • 直接或間接銷售、轉介保險、基金和信託業務,或是其他類似金融和投資產品,形成“金融超級市場”


經濟功能


銀行的經濟功能包含:


  • 以鈔票、和依據客戶指示兌現支票的形式發行貨幣。這些行為產物之所以為貨幣,因為都可以進行轉讓或依約償還,價值和交易效力都視同紙鈔、支票、支付給受款人和銀行的現金。

  • 款項淨額交割和清算─銀行同時身為客戶的託收機構與付款機制、參與銀行間的清算委託人或代表,以及付款工具。上述功能讓銀行可以預備匯入與匯出互相抵銷後的付款淨額。也可以涵蓋區域性的付款淨額,減少區域不同所造成的清算成本。

  • 信用中介機構─擔任背對背借貸款的中間人

  • 加強信用品質─銀行的貸款對象通常是公司行號和個人(一般信用品質),本身信用優於這些貸款對象。


種類



中國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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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银行分为



  • 中央银行(简称央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央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行)


  • 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 政策性銀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香港


根據香港的銀行監管機構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定義,在香港營運的銀行可以分為以下三大類:


  1. 持牌銀行

  2. 有限制持牌銀行

  3. 接受存款公司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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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銀行法





合作金庫城內分行(原臺北信用組合)


根據中華民國銀行法定義,在台灣營運的銀行可以分為以下四大類:


  1. 商業銀行: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

  2. 專業銀行:包括工業銀行、農業銀行、輸出入銀行、中小企業銀行、不動產信用銀行及國民銀行,但目前尚未有申請設立國民銀行者。

  3. 信託投資公司: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金融機構。

  4. 外國銀行: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經台灣政府認許、依公司法及銀行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此外,根據銀行的背景亦可作以下區分:


  • 中央銀行

  • 公營銀行

  • 私人銀行


銀行家


  • 是指經營银行業務的企業家


世界各地有影响力的银行



亚洲


2015年亚洲银行竞争力排名(排名分先后)[2]



  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2.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


  3.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


  4.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香港)


  5. 中国银行(中国)


  6. 兴业银行(中国)


  7. 招商银行(中国)


  8. 民生银行(中国)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


  11. 交通银行(中国)


  12. 三井住友银行(日本)


  13. 恒生银行(香港)


  14. 汇商银行(泰国)


  15. 华侨银行(新加坡)


欧洲


2017年欧洲银行排名[3]


  1. HSBC Holdings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 (英国)

  2. BNP Paribas 法国巴黎银行(法国)

  3. Credit Agricole Group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

  4. Deutsche Bank 德意志银行(德国)

  5. Banco Santander 桑坦德银行(西班牙)

  6. Barclays PLC 巴克莱银行(英国)

  7. Societe Generale 法国兴业银行(法国)

  8. Groupe BPCE(法国)

  9. Lloyds Banking Group 劳埃德银行集团(英国)

  10. ING Group 荷兰国际集团(荷兰)

  11. UniCredit S.p.A(意大利)

  12. Royal Bank of Scotland 苏格兰皇家银行(英国)

  13. Intesa Sanpaolo(意大利)

  14. Credit Mutuel(法国)

  15. UBS AG 瑞银集团(瑞士)

  16. Banco Bilbao Vizacaya Argentaria BBVA 西班牙外换银行(西班牙)

  17. 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集团(瑞士)

  18. Rabobank Group(荷兰)

  19. Nordea Bank(瑞典)

  20.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卢森堡)


美洲


2017年美洲银行竞争力排名(排名分先后)[4]


  1. PacWest Bancorp

  2. CVB Financial

  3. Community Bank System

  4. Western Alliance Bancorp

  5. Glacier Bancorp

  6. First Republic Bank

  7. Bank of Hawaii

  8. Home BancShares

  9. Prosperity Bancshares

  10. FCB Financial Holdings

  11. Bank of the Ozarks

  12. First Hawaiian

  13. South State

  14. Capital One Financial

  15. East West Bancorp


参考文献



  1. ^ United Dominions Trust Ltd v Kirkwood, 1966, English Court of Appeal, 2 QB 431).


  2. ^ 2015年亚洲银行竞争力排名. [2016]. 


  3. ^ Top European Banks(英文). [2018]. 


  4. ^ Kurt Badenhausen. Full List: Ranking America's 100 Largest Banks. 2017-01-10 [2017-03-18]. 



  • e.g. Tyree's Banking Law in New Zealand, A L Tyree, LexisNexis 2003, page 70.

  • de Albuquerque, Martim (1855). Notes and Queries. London: George Bell, 431.

  • Matyszak, Philip (2007). Ancient Rome on Five Denarii a Day. New York: Thames & Hudson, 144. ISBN 0-500-05147-X.


  • http://www.ifsl.org.uk/upload/CBS_Banking_2006.pdf[永久失效連結] PDF (208 KiB) chart 26, page 15


  • http://www.ifsl.org.uk/upload/CBS_Banking_2006.pdf[永久失效連結] PDF (208 KiB) chart 28, page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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